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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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罪名成立,判入獄16個月。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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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09/2000 HCMA409/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409號 (原本案件編號: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3482號) -----------------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聆訊日期: 2000年6月27日 宣判日期: 2000年6月27日 ------------- 判 案 書 -------------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罪名成立,判入獄16個月。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2. 控方證據指上訴人與兩名女子在油麻地一間時裝店內企圖偷取店內抽屜裏的錢財。當時女事主,即時裝店的店主,正在招呼一名女顧客,發現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從側門進入店內,該男子其後更企圖在一張枱後抽屜內取去現款,當女事主趨前時,該男子把錢丟在地上並要求女事主放過他。正當此時,女事主被兩名女子從旁阻撓,以至該名男子趁機逃走,不過女事主大聲呼叫,驚動了大廈內的保安員(即第二證人)及其他在商場內的人士。保安員當時在該時裝店外六呎的地方值勤,於聽到有人大聲呼叫時,便往時裝店張望,見一名男子從時裝店內逃出直奔柯士甸道,於是證人從後追趕,並一路呼叫。 3. 另兩名證人(即第三及第四被告)為正在當值的交通督導員,在附近巡邏時聽到有人大聲叫喊,並看見一名男子從大廈商場中逃出來向柯士甸道方向跑去,於是兩人便追逐該名男子。其後該名男子被捉住,發現是上訴人。上訴人被捕時,在警誡下,說他沒有偷東西,也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情。上訴人在審訊過程中選擇不上證人台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4. 裁判官考慮所有證據,並分析控方證人的可信性。最主要的問題是:上訴人是否就是在時裝店內企圖偷竊的男子,及在整個過程中,控方證人有沒有曾經失掉該逃走中的男子的蹤影而錯誤地拘捕上訴人。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可靠,並且接納他們的證供,認為控方證人在追捕過程中的證據並無中斷,確信上訴人就是在店舖內企圖盜竊及意圖逃離現場的男子。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5. 從證據看來,案發當時,女事主確實在店內看見一名男子企圖打開抽屜拿取金錢,被發覺後便棄錢逃跑。因此有足夠證據證明該男子是意圖盜竊。這一點相信並無多大爭議。女事主大聲呼救後,第二證人即保安員在店舖外附近聽到呼叫聲後便馬上看見一名男子從該時裝店內奔出。因此可以證明該意圖盜竊的男子就是被保安員看見並追趕的男子。問題是保安員及其後兩名交通督導員(即第三及第四證人)一路上追着該名男子,有沒有失去他的影蹤,並且錯誤拘捕上訴人,以為他是該名從店舖內奔出的男子。裁判官提醒了自己有關認人證據的法律原則,並且考慮當時追捕的過程及路上的環境,包括路上有其他行人及天色開始陰暗等。 6. 案發地點是商場,通道是直路,第三及第四證人是看見一名男子從商場出來並被保安員追趕,因此很清楚所要追捕的目標。當時追逐時間正如裁判官所說的是非常短,路程亦不是很長,追逐的距離也很接近,因此裁判官認為證據並無中斷是有事實根據的。至於有證人說看見該奔跑中的男子曾經丟掉鞋子再穿回,而有證人卻沒有在這方面提供證據,裁判官認為這並不為奇,因為在整個過程中,每個人的觀察角度和遠近都有不同,因此可能看不出某些動作或者在出庭時沒有提及是可以理解的。關於這一點,裁判官已經詳細考慮並作出裁斷。本席認為這個結論並無不妥。至於是誰最先捕獲上訴人,是第二證人或是第三證人,這問題並不重要。因為當時第二,第三及第四證人一起追捕上訴人,而追捕的時間亦很短,所以一起追獲上訴人並不為奇,就算有先後,相差的時間亦不會太大。本案的重點是上訴人是不是在店鋪內意圖盜竊然後跑出來的男子。 7. 綜觀整個案情,本席認為裁判官有足夠證據在無可懷疑的情況下裁定上訴人就是在案發時在時裝店內企圖盜竊並逃出的男子,有足夠証據証明被告有罪。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鄺連浩 - 自辯 答辯人:由黎雅雯(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