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靈商業中心有限公司 訴 林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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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負責管理位於九龍吳松街154―164號名為寶靈商業中心(“商業中心”)的管理公司,而答辯人是商業中心二樓16號室(“16號室”)的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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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15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0年LDBM第155宗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0年7月4日 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負責管理位於九龍吳松街154―164號名為寶靈商業中心(“商業中心”)的管理公司,而答辯人是商業中心二樓16號室(“16號室”)的業主。 2. 通過本案,申請人向答辯人追討自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5月1日所欠交每月款額為612元的管理費,但答辯人則認為他需要繳交的管理費款額祇是每月238.8元而已。 3. 1995年12月18日,申請人通過通告(証物A1)知會商業中心的全體商戶,由1996年1月份開始,商業中心的管理費會被增加百份之十二。管理費的款額是以商戶的面積作為計算的基準,而管理費是由每平方呎1.961元調高至每平方呎2.2元。16號室的面積是278平方呎,因此它的管理費是612元(2.2元 x 278),但這計算管理費的方法,並不符合該商業中心公契的規定。公契的第4及第5條對每一商戶須要繳交的管理費的款額有以下的規定:
公契第5條規定管理費的款額須以管理單位(management unit)為計算款額的基數。按公契附表3所載,商業中心的管理單位共有10,396個,其中55.6個被分配予16號室。 4. 根據管理費通告所示,商業中心所需的管理費總額是50,756元,此款額的計法如下:-
5. 按公契第5條的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16號室的管理費應是271.45元(50,756元 x 55.6/10,396)。 6. 自1999年8月1日開始,答辯人已沒有向申請人繳交管理費,故此本席裁決答辯人須於14天內向申請人繳交由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的管理費 ,總款額為$2,714.5元(271.45元 x 10)。
申請人:由林伯奮先生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