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邵日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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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邵日坪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詳情指上訴人在1998年12月17日下午6時30分於粉嶺公路近康樂園,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私家車HM4069。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000元及堂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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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60/1999 HCMA860/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86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900130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7月4日 裁決日期:2000年7月4日 宣布判決日期:2000年8月1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邵日坪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詳情指上訴人在1998年12月17日下午6時30分於粉嶺公路近康樂園,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私家車HM4069。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000元及堂費1,000元。 2. 控方一共傳召了兩名証人,上訴人亦有作供。就有關雙方的案情,裁判法官之總結如下 :
3. 裁判法官在評核証據時,祗簡單地指出控方第一証人「說話明確定」便認為他可靠;而被告人就「只是強調認為對方也有不是。」最後裁判法官作出以下的結論:「本案無任何法律觀點,只是一宗簡單交通意外。尾車撞前車的典型例子,...被告當時不能保持安全距離和調校速度而導致此意外。」裁判法官因此而判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4. 上訴人提交了一份很冗長的書面陳詞,其中有很多內容似乎不是對事而是針對裁判法官而作出的人身攻擊。例如上訴人說裁判法官對他威嚇。但其實所指的祗是裁判法官提醒他「講過的唔好再重覆」,「小心說話和作供內容」等。上訴人又說由開審至結束,雖有4名証人,但前後只用了約半個小時聆訊,原因是裁判法官「希望儘快完結,趕及下午一時午膳。」本席不知道上訴人的指控有什麼含意。無論如何,法庭午膳時間確是下午一時。其實裁判法庭每天要處理多宗交通案。每件案都可能有數名証人及被告人等候。以往更有証人因等候時間長而表達不滿。裁判法官有責任盡快處理案件。如果人人都主觀地覺得自己的等候時間長,但審訊時間短,裁判法官並無法能夠滿足所有人的要求。大家應該盡量接受法庭對每件案所需時間的評估及指導。因此,裁判法官需要截停無關的提問或陳述,好讓案件可在合理時間內完成,這正是裁判法官的責任。上訴人應該知道後面撞前面,一般很難辯護。但上訴人似乎在辯護失敗後,就作出一些無謂之攻擊。這樣面對法庭判決的手法,令人遺憾。 5. 無論如何,上訴人所提到的有些理據也並非全無道理。後車撞前車一般會是不小心駕駛,但也要視乎環境,不能絕對化及一概而論。 裁判法官對証據的分析明顯流於表面,對被告人所說的亦祗是隨便一句,便加以全面否定。這使人覺得他確是忽略了現場的地形,車距及其他環境。在這方面,R v. Li Tat Man,HCMA1518/1990一案有參考價值。 6. 如果裁判法官經小心分析後,依然得到同樣結論,本席認為當然不能隨便推翻他在事實方面的決定。但在本案中,本席不能肯定裁判法官是否採用了過份主觀之態度去考慮証供及案情。雖然答辯人力陳本案中的裁斷有事實支持,但本席最後認為要判上訴人得直。 7. 現下令擱置裁判法官之判決,罰款及堂費交還予上訴人。
答辯人:由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黃崇厚代表 上訴人:邵日坪,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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