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莫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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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項申請是由債權人紐科金融財務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對債務人莫禮信先生頒佈破產命令。破產呈請書是基於債權人已向高等法院取得一個得直的判決,案件的編號是高等法院案件1999年第A8518號,判決的日期是1999年7月30日。根據這判決,債務人莫先生需要支付的款項是HK$19,045.60,HK$121,440.00和HK$209,386.00。由於莫先生沒有支付法庭命令他要支付的款項,債權人遂提出這項破產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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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0758/2000 HCB 75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2000年第758號 ____________ 有關 莫禮信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0年7月14日 宣判日期:2000年7月14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 1. 這項申請是由債權人紐科金融財務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對債務人莫禮信先生頒佈破產命令。破產呈請書是基於債權人已向高等法院取得一個得直的判決,案件的編號是高等法院案件1999年第A8518號,判決的日期是1999年7月30日。根據這判決,債務人莫先生需要支付的款項是HK$19,045.60,HK$121,440.00和HK$209,386.00。由於莫先生沒有支付法庭命令他要支付的款項,債權人遂提出這項破產的申請。 2. 本席經考慮代表債權人大律師的陳述,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之下,應該作出一個破產命令。理由有三點。 3. 第一點,本席看過莫先生今年6月10日遞交法庭的誓章,在他的誓章,莫先生沒有提出任何的理由,可以對法庭所頒佈的得直判決提出爭議。根據莫先生所說,他與債權人是在1997年9月25日訂立了一份租購協議。基於該租購協議,莫先生可以使用一部汽車,而他要支付債權人那輛汽車的購買價值作為債項。在1998年1月,莫先生的汽車在交通意外中損毀,莫先生聲稱他曾與債權人的一位姓林的先生有過討論,林先生說他會與保險公司聯絡。當時莫先生認為他可以等待林先生的答覆,首先扣除他可以在保險公司得到的補償,然後才需要支付他欠債權人的餘款。莫先生說他一直沒有得到債權人向保險公司追討的答覆,而在1999年1月的時候他已遷出原來的地址,所以不知道在1999年5月債權人在高等法院發出了一張傳訊令狀,向他追討租購協議他所欠下的債務。從莫先生誓章所陳述的事情,本席看不出他有任何抗辯的理由,可以藉此申請撤銷高等法院在那宗案件作出的得直判決。 4. 第二點,根據債權人在破產訴訟所作出的兩份誓章(誓章遞交法庭的日期同是2000年3月10日),法庭亦有些懷疑莫先生聲稱他在1999年1月已遷出他原來的地址,並沒有收到傳訊令狀一事,是否屬實。據債權人律師的職員在誓章說,在2000年1月他曾往莫先生舊有的地址,接觸過一位自稱是莫先生母親的女士。在這情況下,如果莫先生向高等法院作出申請,要求撤銷在他缺席情況下作出的得直判決,本席認為莫先生的申請,大多不會成功。 5. 第三點,本席在莫先生多次上庭時,給了他數次機會去做誓章,詳細列出他反對申請破產的理由,以及讓他去聘請律師,申請撤銷高等法院的得直判決。本席在今年5月22日,6月12日,6月26日和7月10日,多次押後聆訊,但莫先生至今都沒有向高等法院作出申請,要求撤銷得直判決。 6. 作為總結,法庭不認為莫先生現有誓章所提出的事項,足以構成充分的理由,去撤銷高等法院得直的判決。法庭亦懷疑莫先生聲稱高等法院的傳訊令狀送達他原來的地址,他是毫不知情。再者,法庭亦已給予莫先生充分的機會,去作出申請撤銷高等法院得直令的判決,而莫先生並沒有把握這些機會。 7. 在這情況之下,本席認為應該批准債權人的申請,作出破產命令。本席亦頒令這次訴訟的費用,是歸於債權人。
呈請人:由葉任雄律師事務所轉聘容宏雄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薛花嘉詩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