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金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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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林金興於本年5月25日在裁判法院因為未能繳付定額罰款及有關的堂費,被裁判官根據裁判法院條例判入獄共6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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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74/2000 HCMA574-58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574至 582號 (原本案件編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1994年第6952,8183, -----------------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聆訊日期: 2000年7月4,5,19日 宣判日期: 2000年7月19日 ------------- 判 案 書 ------------- 1. 上訴人林金興於本年5月25日在裁判法院因為未能繳付定額罰款及有關的堂費,被裁判官根據裁判法院條例判入獄共63日。 2. 根據案情,上訴人於1994年7月至1995年4月期間曾經觸犯9項交通條例,接獲9張定額罰款,每張數百元不等。因為上訴人未能在法定期限的14日內繳付罰款,所以後來警方在每宗交通案件中向裁判法院申請,獲裁判官頒令要上訴人除了繳付定額罰款外,還須繳付根據條例所增加的罰款和堂費。這些罰款及堂費須要在接到通知後14日內繳付。但上訴人仍沒有根據法定條例繳付罰款。法庭曾發出9張傳票傳召上訴人到裁判法院。 3. 本年5月25日,在裁判官面前應訊時,上訴人曾經表示他在過往的幾年內在監獄渡過。裁判官問他究竟是為了甚麼事入獄時,上訴人回答說因為他沒有繳交多張定額罰款。裁判官問他入了獄多久,他回答說入了獄3個月及64日,即總共5個月及4日。根據紀錄,其實法庭前後4次給予上訴人交付罰款的機會。第一次是在1995年6月,法庭曾給予上訴人一個月期限,但他沒有繳交;第二次在1996年5月,法庭再給予上訴人期限至當年的11月15日,但是上訴人仍沒有繳交罰款;第三次在1997年9月,法庭又給予上訴人時間至1998年9月5日,上訴人亦沒有交罰款;第四次是在1999年1月5日,當上訴人被帶上法庭的時候,法庭給予他15個月的時間,但他還是沒有繳交罰款。裁判官不滿意上訴人的解釋,將他轉到第一法庭接受判令。 4. 在第一庭的時候,上訴人說他自從在1995年之後經常進出監獄,所以沒法繳交罰款及堂費。根據那9張定額傳票,罰款連同其他額外的罰款和堂費總共是12,060元。裁判官判上訴人每一張傳票因為欠交罰款和堂費須入獄7日,共為期63日。 5. 在聆訊的時候,本席看過上訴人涉及的每一宗交通案件的情況,詢問控方之後,發覺上訴人從1995年至1999年曾經干犯了超過20項盜竊罪。又自1995年起因違反40條的交通則例要繳交定額罰款。在上訴人陳詞的時候,本席發覺他的神情比較呆滯。根據紀錄,上訴人曾經有一次在監獄內意圖自殺,所以被送入小欖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及繼續監禁。本席看過上訴人的犯罪紀錄後不明白為甚麼上訴人在一段很短的時間內連續40次干犯交通條例,又為甚麼在短短幾年內連續20次犯盜竊罪。因此本席要求一份有關上訴人背景及心理醫生的報告。 6. 今天法庭翻譯主任已將這兩份報告的內容向上訴人解釋。從這份報告可以看到其實上訴人的父親還在世,亦有很多兄弟姊妹。在1984年曾有輕微的犯罪紀錄,但是已經改過自新做其他的工作。在1989年至1993年的時間,上訴人亦有正常的工作,雖然不是長久的。不過自1993年起問題便發生。根據報告,他是一個吸煙非常多的人,每日要吸食兩包;亦經常酗酒,後來更濫用葯物,其中包括大麻、咳葯水、海洛英、冰及其他毒品等。在1993年10月他曾經到過東九龍精神治療中心接受治療。因為上訴人濫用葯物,可能受到葯物的影響而觸犯這些罪行,所以在過往的幾年內他經常在監獄內渡過。 7. 在裁判官面前最重的問題是:究竟上訴人有沒有根據法例繳交這些定額罰款及因為欠交而要交付額外的罰款及堂費,究竟上訴人有沒有合理的解釋為甚麼多年來都不繳交這些罰款。雖然上訴人在過往數年經常進出監獄,但是根據紀錄,他曾經有很多段時期每次2至3個月,甚至4個月是離開監獄的。而且上訴人的家人亦願意幫助他。不過可能是因為他目前的精神狀況或他不願意接受,所以才弄至這個田地。經過本席的調查,知道上訴人在本年8月13日便會刑滿,這個監禁期包括了那63日及其他罪行的懲罰。本席在看過所有的報告及上訴人在裁判官面前所作出的解釋後,認為很明顯上訴人在這麼多年來經過法庭多番給予時間下仍然沒有繳交罰款,在法官面前亦沒有一個合理的解釋,所以裁判官是有權及合理地判他每一項罪入獄7日的,而總刑期63日亦不是一個太長的判刑。 8.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不過,本席命令,如果上訴人的家人在短期內幫上訴人繳付所有罰款及堂費,即12,060元,上訴人便可立刻獲得釋放。
上訴人:林金興 - 自辯 答辯人:由陳淑玲(政府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