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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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罪名成立。

Case No.HCMA 621/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Jul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21/2000

HCMA 62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621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1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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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寶華 上訴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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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7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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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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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罪名成立。

2. 於2000年3月14日,下午1時25分,被告人尾隨一輛亞洲電視穿梭巴士,進入亞洲電視大廈停車場。當時他上身赤裸,胸部有紋身。他把手持的一條10英尺長的水管,戳去保安控制室,並把玻璃打破。保安員,謝先生問他所為何事。被告人説:「岀來」。當謝先生步出控制室時,被告人則攜着水管逃跑。他沿廣橎道1號商業電台大廈旁邊樓梯,走到金城街。他放下水管,穿上束在腰間的黑色汗衫,進入一條小巷。尾隨追捕他的謝先生與另一名保安員,則在附近的垃圾房守候。當被告人步出巷口時,謝先生把他截停,並交予接報到場的警員處理。警員看見被告人胸部有紋身。

3. 被告人辯稱他到附近的88花店購買花籃,但店内無人。他離開花店時遭警方拘捕。這宗刑事損壞案件與他無關。原審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為誠實可信證人。原審裁判官信納他們有充份機會觀察犯案者,而正確辨認其身分。他認為被告人不值信賴,而拒絕信納被告人的證供。原審裁判官的裁定為事實上的裁斷,及基於他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他有機會觀察證人的舉止神態,而衡量其可信性。上訴法庭是不宜干預這項裁斷。從整體證供上及被告人的辯解,本席也認為有充份證據,可以支持原審裁判官對各證人及被告人可信性的評估,及對事實上的裁斷。本席也認為被告人的說法不可信。

4. 鑑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斷並無不妥之處。所以本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關偉傑署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上訴人/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