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煥新 訴 Maeda - Chun Wo Joint Venture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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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官本年8月9日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本席經聆訊後,拒絕給予許可,現將口述的理由記述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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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000006/2000 HCME 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薪酬審裁處上訴2000年第6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薪酬審裁處案件2000年第1175號)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於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9月29日 判決日期:2000年9月2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申索人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官本年8月9日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本席經聆訊後,拒絕給予許可,現將口述的理由記述於後。 2. 首被告為錦田一地盤的工程承判商,次被告為其分判商。申索人稱在本年4月間,曾在該地盤負責打樁頭石屎的工作,但未獲支付工資,因此向兩名被告追討共7,715元的工資和加班費用。兩名被告均否認申索人為其僱員。次被告指申索人實質上是其分判商,負責打樁頭石屎的工程。 3. 經審訊後,仲裁官裁斷申索人是分判商而非僱員,其申索不屬僱主與僱員間的糾紛和申索,因此超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不能受理,故裁定申索不成立。 4. 上訴人在本庭聆訊中表示他和另外幾名人士“打大數”,承包該項樁頭石屎工程,但是他沒有簽署任何書面合約,不可被視為分判商(或俗稱“判頭”)。他同時指出,他付出了勞力,工作了10天,但不獲支付工資,乃是不公。 5. 從審訊時被告方所呈交的文件証物可見,申索人曾先後獲付兩筆32,350元和30,450元的款項,作為2月和3月的工程費用。申索人亦承認他把這兩筆款項再分發給其他工友。申索人也曾簽署兩份文件,確認收取該兩筆付款。文件中清楚說明申索人是“承接”有關的樁頭石屎工程。上訴人在本庭聆訊時所作的陳詞也進一步顯明他確是承包該等工程。以上種種,均顯示上訴人是判頭而非受僱於被告的工人。在此情況下,上訴人的申索實非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所能處理的案件。上訴人應在小額錢債法庭提出申索。 6. 基於申索人所擬的上訴理由不涉任何可供爭辯的法律論點,本席遂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