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標 訴 梁潤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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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位於新界丈量約份第51約2105地段A段的餘段("地段") 的業主,而答辯人是地段的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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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001693/2000 LDPD 169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00年第1693宗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 2000年10月9日 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位於新界丈量約份第51約2105地段A段的餘段("地段") 的業主,而答辯人是地段的租客。 2. 綠野田園有限公司是地段的前業主;1998年3月16日,它與答辯人訂立租約,將地段由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租予答辯人"作耕地之用"。 3. 1998年7月20日,申請人向它購入地段。 4. 2000年1月20日,申請人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部的規定,向答辯人發出"業主終止租賃通知書",知會後者地段的租約將於2000年7月20日終止。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部是由該條例的第115條至第120條所組成。第116條有以下的規定:
5. 根據《差餉條例》第36條的釋義,"農地"是"指用作耕地、魚塘、菜園、苗圃、果園或禽畜飼養場的土地" 6. 數十年前,答辯人的父母已在地段上蓋建房屋,而答辯人曾在某段時間內在地段的空地上種菜,而現時她在地段上植有各類果樹和花卉。申請人所呈堂的証物(証物A6及A9)顯示地段上種有果樹,而上述的租約規定答辯人將地段用作"耕地",故此地段是屬於農地。根據上述第116條的規定,第IV部的條款不適用於本案的租賃。前述的"業主終止租賃通知書"是按第IV部而發出的,故此該通知書並無法律上的效力;申請人依賴該通知書以終止與答辯人有關地段的租賃,以取回地段的管有;該通知書既無效力,申請人的申請因而缺乏法律的基礎,故此本席撤銷他的申請。
申請人:由朱翠薇女士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