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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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他承認非法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但不承認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裁定他襲擊警務人員罪名成立。他就該定罪的裁定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17/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Oct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17/2000

HCMA 61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617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2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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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堅 上訴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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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5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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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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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他承認非法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但不承認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裁定他襲擊警務人員罪名成立。他就該定罪的裁定提出上訴。

2. 原審裁判官所裁定的事實如下。於2000年4月15日,警員54503身穿軍裝在深水埗一帶巡邏。他截停被告人,並着令他出示身份證。被告人佯作取證件時,突然握右拳撞向警員的胸口,再用左手把警員推倒在地上。

3. 被告人辯稱他於40呎外見到警員檢查身份證,一時恐慌之下,便發足狂奔。他稱他被警員追及,並被按在地上及被警員毆打,但他卻沒有襲警。他指警員的證供不可信,因為控方沒有提供醫學證據支持他拳擊警員的胸口。他說警員訓練有數,不會漫不留神而被他襲擊及推倒。

4. 原審裁判官的裁定是一項事實的裁斷。這是基於警員及被告人在法庭所作之證供,他們作供時的言行舉止,及他對警員及被告人的可信性評估。除非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與證供不符,或控方的證供出現重要的矛盾,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原審裁判官在這方面的裁斷。在本案中,本席認為有足夠證供支持原審裁判官所作的定罪裁定。所以本席駁回他的上訴。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沈仲平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上訴人/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