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偉毅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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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裁判署經審訊後被判定一項串謀行騙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八個月。他的上訴被高等法院原訟庭駁回。

Case No.FAMC 4/2001
Court
FAMC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AMC000004/2001

FAMC No. 4 of 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刑事雜項案件2001年第4號

(申請上訴許可)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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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洪偉毅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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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委員會: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聆訊日期: 2001年3月8日

裁決日期: 200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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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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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宣讀裁決:

1. 申請人於裁判署經審訊後被判定一項串謀行騙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八個月。他的上訴被高等法院原訟庭駁回。

2. 指控申請人的主要證供來自60多歲的受害人。她急於出售物業。申請人自稱姓何,並從事地產經紀,遂與受害人接洽。其後在多次會面中,申請人介紹受害人與兩名男子相識。申請人與該兩名男子向受害人提議參與一項印製假美鈔的計劃,並且要求受害人投資二十至三十萬元。他們又向受害人顯示如何印製偽鈔。受害人報警。申請人於被捕時曾經說不只他一人。申請人在裁判署時有律師代表,並否認上述的指控,亦同時否認有這兩個男子的存在。

3. 在原訟庭及本委員會席前,申請人重新對控方的指控提出爭議和對裁判官的裁決表示不滿,認為控方並沒有足夠證據入他的罪,同時他受到警方人員的虐待,亦得不到一個公平的審訊。

4. 本委員會認為裁判官是有充分的理由接納控方證人的證據和拒絕接納申請人的答辯。本案並沒有涉及具有重大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亦顯示不到有實質和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因此,本委員會拒絕申請。

(李國能) (陳兆愷) (李義)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申請人:洪偉毅,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和政府律師林穎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