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謝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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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01年2月14日,上訴人於官塘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葯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葯物條例》第4(1)(a)及(3)條。

Case No.HCMA 262/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un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62/2001

HCMA 26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262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40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謝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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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1年5月30日

裁決日期:2001年5月30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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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

1.於2001年2月14日,上訴人於官塘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葯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葯物條例》第4(1)(a)及(3)條。

2.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28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3.在案發當日警方執行反毒品行動,上訴人與另外三名男子在秀茂坪大勝村山上出現。控方第一証人憑藉望遠鏡進行觀察,目睹上訴人手持白色物體上山及將物體放在樹叢。而三名男子隨後上山,上訴人返回樹叢取回這白色物體。控方第一証人通知埋伏在現場附近的同僚採取行動。

4.控方第二証人接獲控方第一証人通知後,立即跑往現場,他負責截查上訴人。他發現上訴人右手持一白色膠袋,內藏涉案有關毒品。他以管有危險葯物罪名拘捕上訴人。上訴人在口頭警誡下說:「亞Sir,我都係幫人拖啫,執幾百蚊。」控方第二証人以販運危險葯物罪名拘捕上訴人和再施以口頭警誡。上訴人並沒有再作出回應。上訴人在警署與警方會面的紀錄亦成為是呈堂証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5.上訴人的上訴是沒有任何法律理據的。他只說裁判官不應該相信警方的証供,應該相信他。他坦白承認是癮君子。他上山只是去拿取毒品,而不是幫他人帶毒品。他向本席提出他認為他是受屈的。在秀茂萍警署根本沒有人聽他說。由於他有毒癮和刑滿出獄,故此警方虛構事件。

裁決

6.當本席於聆訊時向上訴人解釋在何種情況下可提出上訴理由時,上訴人明白他跟本席提出的根本不是上訴理由。在這案件,本席已參考了主審裁判官的詳盡裁斷陳述書。裁判官很明確地指出雙方不爭議事實是什麼,控方案情是什麼,辯方案情又是什麼。他就証據作出評估。他在作出了評估後才裁定他是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控方的証供。上訴人當時是販運毒品。在這情況下,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主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斷有任何不妥當或不公平的地方,故此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張維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