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惠芬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60/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2.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下令上訴人要接受12個月的感化。上訴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HCMA000360/2000 HCMA36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360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622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12日 裁決日期:2000年10月12日 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梁惠芬被控兩項罪名,詳情如下:
2.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下令上訴人要接受12個月的感化。上訴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3. 本案涉及的案情並不複雜。在1999年10月9日晚上,尖沙咀海洋中心內的一所酒樓正在舉辦狂歡派對(Rave Party),警員在大堂設立管制站。第一証人是一名女警。她負責檢查入場女賓是否帶有違禁品。後來她稱在上訴人所穿著的運動鞋裏搜到毒品,因此拘捕上訴人及提出起訴。 4. 在其再修改的上訴定罪理由裏,上訴人提出以下的理據:
5. 裁判官就本案的証供,在其裁斷陳述書裏有以下的分析:
6. 本席在小心聽過雙方的陳詞後,認為上訴理據不足。上訴一方所提出的問題主要是關於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決。從案件謄本看來,控方主要証人在審訊時受到辯方律師非常詳盡的盤問。她明顯不是一個值得欣賞的証人,甚至可以說她並非是一個小心的警員,但本案的主要問題卻是取決於這警員是否一個誠實的証人。 7. 裁判官聽過及見過証人,經評估分析後,決定接納她的証供而裁定她的確在上訴人所穿的鞋裏找到有關毒品,上訴人亦知情。本席認為裁判官之決定不能說是一個非理性的裁決,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太過依賴對証人的觀察而忽略其証供的內容。這方面可以從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裏看到。就算本席可能對証據另有意見,亦不能隨便推翻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決。最後,本席不認同案情有潛在的疑點。 8. 因此,上訴必須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 上訴人:由鍾永賢律師行委派黃達華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