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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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下令上訴人要接受12個月的感化。上訴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60/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60/2000

HCMA36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360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6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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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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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12日

裁決日期:20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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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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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梁惠芬被控兩項罪名,詳情如下:

(1) 管有第I部毒藥,違反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3(1)、33(1)及34條;

(2) 管有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2.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下令上訴人要接受12個月的感化。上訴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3. 本案涉及的案情並不複雜。在1999年10月9日晚上,尖沙咀海洋中心內的一所酒樓正在舉辦狂歡派對(Rave Party),警員在大堂設立管制站。第一証人是一名女警。她負責檢查入場女賓是否帶有違禁品。後來她稱在上訴人所穿著的運動鞋裏搜到毒品,因此拘捕上訴人及提出起訴。

4. 在其再修改的上訴定罪理由裏,上訴人提出以下的理據:

「1.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接納第一控方証人PC956的証供,理由是 :-

(i) ...

(ii) 當考慮於第一証人PC956的証供時,他沒有充份考慮第一証人証供前後不一致及她的証供與她的口供有重大出入;

(a) 第一証人說她望被告,但被告唔想望佢,所以她認為被告人眼神可疑。但是被告人是沒有刑事記錄的人,第一証人說她的聲線及身體沒有顫抖的情況出現;

(aa) 當第一証人搜出在左腳發現的毒品,她由始至終都沒有打開來檢查。

(b) 第一証人在主問証供時,她沒有說她曾除去被告的左右波鞋才發現毒品,直至盤問之下才說出。並且在她的証人口供中她也沒有記載此情形;及

(c) 第一証人在主問証供時,她警誡被告後,她說同朋友買的。但是她的口供中她說係上次朋友俾我的。雖然裁判官就於此段証供已裁定不可以呈堂,但是此段証供和口供有很重大的出入。

(iii) 他沒有証據支持下,他認為(ii)以上的問題是由於第一証人經驗十分稚嫩。

2. ....

3. 總括上述的上訴理由,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並不安全及不穩當。」

5. 裁判官就本案的証供,在其裁斷陳述書裏有以下的分析:

「被告在交替程序及主體案情均沒有上証人台作供,本席緊記此乃被告之權利,本席不會因此而向被告作出任何不利之推測。

被告亦是個沒有案底之人仕,一個沒有案底之人仕犯罪傾向會較低。

本案唯一一名証人是第1証人女警956,本席雖然裁定被告人之招認不是在自願情況下錄取,而不接納招認之原因是第1証人在調查被告期間未有適當地向被告施行警誡以致被告在壓迫情況下招認一切,本席認為此一壓迫情況並不是第1証人在蓄意情況下為了套取被告之入罪証供而造成,第1 証人是在1998年加入警隊,很明顯在案發時証人之調查經驗仍然十分稚嫩,而因此在調查過程中犯了錯誤,而犯此錯誤與其本人誠信無關。

在作証期間,本席有觀察第1証人之作証態度,証人多次指出案中的細節並沒有記錄在証人口供或在記事冊內,証人坦然承認是自己的疏忽,甚至律師向她指出有部份証供她是混亂了,她也直認不諱,本席有察覺她面對盤問時並未有迴避問題,作答是非常直接,本席認為她是一個誠實可靠之証人,本席接納其証供。

本案是一截停搜查而發現違禁品之案件,過程並不複雜,違禁品之收藏處是在被告之左右運動鞋內,被告沒有理由在穿鞋的時候不知道這些物品是在鞋內,由於物品是在鞋內之隱蔽處,其目的顯然是為了避免執法人員輕易搜到,進一步推論便是被告一定知道這些物品是違禁品而把物品放於此處。故此本席裁定,被告當時是管有控罪內之物品,而管有的時候,亦明知物品之性質乃違禁品,本席考慮本案所有証據及律師陳詞後,裁定被告第1及第2項控罪罪名成立。」

6. 本席在小心聽過雙方的陳詞後,認為上訴理據不足。上訴一方所提出的問題主要是關於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決。從案件謄本看來,控方主要証人在審訊時受到辯方律師非常詳盡的盤問。她明顯不是一個值得欣賞的証人,甚至可以說她並非是一個小心的警員,但本案的主要問題卻是取決於這警員是否一個誠實的証人。

7. 裁判官聽過及見過証人,經評估分析後,決定接納她的証供而裁定她的確在上訴人所穿的鞋裏找到有關毒品,上訴人亦知情。本席認為裁判官之決定不能說是一個非理性的裁決,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太過依賴對証人的觀察而忽略其証供的內容。這方面可以從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裏看到。就算本席可能對証據另有意見,亦不能隨便推翻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決。最後,本席不認同案情有潛在的疑點。

8. 因此,上訴必須駁回,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

上訴人:由鍾永賢律師行委派黃達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