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左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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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左水有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行詳情指上訴人在1999年9月21日上午8時35分於九龍城道與上鄉道交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6847的輕型貨車。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58/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58/2000

HCMA55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558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9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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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左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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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12日

裁決日期:20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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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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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左水有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行詳情指上訴人在1999年9月21日上午8時35分於九龍城道與上鄉道交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6847的輕型貨車。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 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了兩名証人。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就控方之証供作出了交代。現節錄如下:

「控方案情透露1999年9月21日上午8時35分,第一証人需要由南至北橫過九龍城道,第一証人在未踏出馬路前,已清楚看過左右兩邊交通。尤其是右邊。沒有車之情況下,第一証人開始「急步」橫過馬路。

當第一証人還有一或兩步便到達對面馬路時,就給被告所駕駛之輕型貨車撞倒。

據第一証人稱,輕型貨車由第一証人右邊以「很快速度」轉入九龍城道,其左邊車頭撞到第一証人左邊身體近腰部份,第一証人即時跌落地下,導致第一証人左面盤骨受傷,有關第一証人之醫療報告呈堂為控方第三証物。該份報告顯示第一証人左面盤骨及肚部受傷。

第一証人留院兩個月,現正接受物理治療。

第一証人之証供指出被告在事後,曾跟她說,"好彩,撞你唔死",並稱"睇我(即第一証人)唔到"。

第一証人回應,"先生,如果我係路中心,抵死"。

第一証人稱第一眼看到輕型貨車時,已遭撞倒。

...

第二証人在事後抵達現場調查意外。並就輕型貨車最後停車位置繪畫草圖,呈堂為控方証物2。而第二証人向被告在現場進行初步調查有關意外。被告當時向第二証人稱"當時揸住6847,在上鄉道北行,當去到九龍城道西行,左轉期間,見婆婆由南至北橫過九龍城道。有見及此,他剎掣但不及,令到6847左邊撞倒婆婆,令佢跌落地下。"

第二証人在庭上認出被告為當日肇事司機,並指出由上鄉道轉入九龍城道,並無任何物件遮擋司機視綫。

事發當日,天氣晴朗,地面乾爽。」

3. 上訴人選擇不上証人台作供,亦不傳召証人。裁判官在分析案情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4. 上訴人提出以下主要兩點上訴理據,聲稱裁決不穩當:

(1) 本案沒有足夠証據証明上訴人未達到一個合理謹慎的駕駛者之標準。情況顯示李珍女士(第一証人)應是以快步橫過九龍城道而上訴人的車輛是以正常速度行駛。因為第一証人在車前的短距離處橫過該道路,上訴人沒有合理機會避開她。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由於年紀,第一証人不會以很快的速度橫過馬路。再者,裁判官沒有就意外前的車速和第一証人踏出馬路時與車的距離作出裁定。

(2) 裁判官之決定,反映他採用了一個完美駕駛者的水平來衡量上訴人的駕駛模式。

5. 本席已考慮過上訴人的陳詞及裁判官對本案証供的評估。在裁斷陳述書裏,裁判官有以下的看法及裁決:

案情分析

控方案情主要來自第一証人。

本席留意到第一証人雖然已屆74歲高齡,但說話清楚明確,態度認真,而且對於辯方律師盤問,對答如流,因此認定第一証人誠實可靠。

被告雖無作供,但本席清楚明白此乃被告之權利,亦不會因此對被告作出不利之推斷。

本席經仔細分析所有証供及証物後,作出以下事實之裁斷 :

(1) 1999年9月21日上午8時35分,第一証人在九龍城道由南至北橫過馬路。

(2) 當第一証人尚餘一至兩步到達對面馬路時,被告所駕駛之輕型貨車由上鄉道左轉入九龍城道,由於被告在左轉期間,並無適當關注九龍城道之路面情況,因而左面車頭碰到第一証人身體導致第一証人跌落地下而左邊盤骨及肚部受傷。

(3) 雖然第一証人承認以「急步」過馬路,但本席考慮到她已74歲,即使急步也不會太快,而且只剩一或兩步就到達對面馬路,即她已完全暴露自己於馬路上。

(4) 本席考慮過現場環境,從証物1及2來看,上鄉道左轉入九龍城道並非暗彎位,而是開揚彎位,而且按照第二証人之証供,上述地點並無物件阻擋司機視綫,假如被告由上鄉道左轉入九龍城道,有給予適當關注他左面交通,定能看見第一証人正在橫過馬路。

(5) 辯方律師對於碰撞地點並無提出爭議,本席從控方証物2見到碰撞地點正如第一証人所言,當她被輕型貨車碰撞時,她已橫過了大半馬路而非剛剛踏出馬路。

(6) 案發當日,天氣良好,視野清晰,並無特殊理由導致被告望不見第一証人橫過馬路之情況。

(7) 基於上述各點,本席認為釀成今次意外原因為被告由上鄉道左轉入九龍城道期間,並未給予適當關注及留心其左面路面情況,以致撞倒正在橫過馬路之第一証人。」

6. 最後裁判官認為當時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未能符合一個小心,合理及謹慎司機應有的標準,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7. 第一証人年紀已達74歲。裁判官認為就算她說是急步也不會太快,這是一個普通常識的問題。再者,裁判官有考慮過整體情況,例如碰撞地點,路面空間及環境,才作出推論說上訴人未有注意到道路情況,因而撞到第一証人。對於這個事實方面的裁決本席認為並無不妥。裁判官亦已正確引導過自己應以一個小心、合理及謹慎的司機的行為來作標準。本席接受答辯一方的陳詞,即在本案中,裁判官不需特別要就事前車速及人車距離作出裁決。

8. 在考慮過上訴一方的陳詞後,本席認為上訴理據不足,因此駁回上訴。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

上訴人:由曾陳胡律師行委托陳舶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