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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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羅達基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00年3月24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榕樓1002室,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男子周志豪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5,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之裁決,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18/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18/2000

HCMA61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61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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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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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12月12日

裁決日期: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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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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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羅達基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00年3月24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榕樓1002室,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男子周志豪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5,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之裁決,提出上訴。

2. 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了三名証人,而上訴人選擇不上庭作供。辯方傳召了一名証人,即上訴人的上司作供.。當時辯方証人亦在現場。本案主要的問題在於上訴人到第一証人住宅要求還款給銀行時,有否踢壞証人的鐵閘。控方的第一及第二証人說親眼見到上訴人踢鐵閘及鐵閘有損壞,第三証人,即警員,有視察過鐵閘,而最後決定以刑事損壞拘捕上訴人。辯方卻力稱當時沒有人用腳踢鐵閘,鐵閘亦沒有受到損壞。他們上門時都是非常有禮貌的。第一及第二証人當時卻破口大駡,又恐嚇要毆打及用刀斬他們,所以他們唯有逃走。

3. 裁判官在聽過及見過所有証人後,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4. 上訴人以書面提出四點上訴理由。第一是控方証人在鐵閘損壞方面各有說法,所指的位置也不一樣。第二是裁判官錯誤理解控方要証明控罪,因此她不應以她不相信控方証人會誣告上訴人就作出她相信控方証人的結論。第三是有關控方第一証人說以前沒有被追債一點,應使裁判官懷疑他的証供。最後一點是指出警員其實沒有到過單位現場視察。

5. 本席已閱讀過案件謄本及裁斷陳述書。上訴人所提到的幾點都祇關乎事實及案情方面的問題。於上訴時,本席不是對案件進行重審,問題是裁判官是否有在法律或程序上犯錯。

6. 裁判官亦有注意到上訴人所提到的幾點。就第一點,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15段有所解釋:

「15. 本席認為上述論點沒有說服力,並且不重要。三名證人的證詞明顯指出鐵閘的下半部遭到損壞。這與第一證人稱鐵閘被人用腳踢的說法吻合,而損壞的地方向內亦與鐵閘關上時被人從外用腳踢的指稱相符。雖然這些證人未能指出是那幾枝鐵枝遭到損壞,但這並非嚴重不相符之處,故不足以令本席懷疑他們在這方面所作的證詞,因為他們所指的損壞地方大約在同一位置。此外,這亦不足以支持辯方的論點謂這足以令本席對鐵閘有否受損壞一事存疑。本席認為,憑這些從斜向角度攝影,質素又不佳的平面相片來準確指出損壞鐵枝的位置看來是較為困難的。」

7. 就第二點,裁判官並非單純以不相信控方証人會誣告上訴人就去接納他們的証供。她對有關証供曾小心作過分析。她在們 第16段中指出:

「16. 第二項上訴理由指本席基於不相信控方證人會捏造證詞,因而推論控方證人的證詞必然可信,並以此作為裁決的依據。然而,這並非本席裁決的依據。本席裁斷兩名控方證人都是實說實話,要不然,他們便需在警方人員到場之前這段短暫的時間內,速速捏造事件經過以及損壞鐵閘,這是不可能做到的。他們的證詞顯示,他們於報警後便立即追逐這些男子,而抵達樓下時便遇到剛到達的警方人員。所以,他們根本沒有時間去捏造事件經過。本席希望說明本席不但相信控方證人的證詞,並且認為辯方指控方證人捏造全部事實這個說法非常荒謬。本席在作出裁決時已明言本席不相信控方證人砌詞誣捏上訴人。」

8. 就第三點,問題主要涉及裁判官應否相信控方第一証人。裁判官已對錄音帶証據上作出了考慮。本席認為裁判官有清楚地分析及評估過這方面的証據。

9. 最後一點是關於警員有沒有到事發現場視察方面。上訴人現時提出說警員其實並沒有這樣做。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19段有這樣的說法:

「19. 第四項上訴理由指第三證人警員33028沒有在事發後即時前往檢查鐵閘。這便等於指稱第三證人捏造其詞、謊話連篇。然而,辯方大律師在其對第三證人的短短盤問中,並沒有向他指出他在事發當日沒有前往現場視察。事實上,辯方大律師當時明顯是假定了第三證人確曾視察現場而盤問第三證人。這項如今成為上訴理由的指稱在審訊時是從沒有提出過的。在審訊時,本席沒有理由不相信第三證人的證詞。若翻閱辯方盤問證人的記錄,便會清楚發覺辯方對第三證人的證詞全無爭議。本席接納他是誠實可信的證人。」

10. 在總結了証供及考慮了有關法律後,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本席認為判決並無不妥當之處。上訴人所提的各點亦不能說服本席應該要推翻裁決。因此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許紹鼎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