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銘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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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張銘端被控一項盜竊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就裁決及裁判官充公風褸的決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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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29/1999 HCMA62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62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088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12月19日 裁決日期:2000年12月19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張銘端被控一項盜竊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就裁決及裁判官充公風褸的決定。提出上訴。 2. 本案基本涉及一個較為簡單的盜竊案。控方主要的案情指上訴人被職員發現在超級市場內從餅乾架拿起兩包餅乾,分別插在左右後腰間,用身穿的風褸遮住。後來上訴人通過收銀機,但沒有拿出物件付款。上訴人在超級市場外被截停後,便轉身返回超級市場,將控罪所指的幾件物品拿出來,其中包括一包雞翼。控方証人說上訴人當時是身無分文。 3. 上訴人亦有上証人台作供。証供大概是說到他在超級市場內祇是在享受冷氣及拿起甜筒,但他遭到控方証人誣衊說他想偷東西,雙方便發生爭執。控方証人要求上訴人入去寫字樓,但上訴人拒絕。之後上訴人放下甜筒想離開時,警員已經到場。上訴人說他從來沒有接觸過餅乾和雞翼等物品。他說他還沒有離開超級市場就已經被拘捕。 4. 本席留意到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有小心分析過証據,而針對辯方所提出的最後陳詞,裁判官亦有作出詳細考慮。裁判官曾指出以下一點:
5. 裁判官提到上訴人當時沒有帶錢在身,這當然並非藐視上訴人貧窮,祇是一個事實方面的分析。就案件的整體情况,裁判官有如下的結論:
6. 本席在閱讀過裁判官的陳述書後,認為她的裁決並無不妥之處,亦是基於有關証據所作的事實裁定。裁判官在見過証人及聽過他們的証供後,决定接受控方証人的証供。這方面是裁判官的職權,本席並非在重審這案,亦不應隨便推翻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决。在裁判官接納控方証人証供的基礎上,定罪就會是必然的結果。 7. 上訴人今天在本席前所提出的,主要都是一些証據及事實枝節方面的問題,並不能說服本席去認同裁決有所偏差。上訴人提到第一及第二証人在截停方面有不同的講法這點上,裁判官其實都有注意到,她在裁斷陳述書裏亦處理了這問題。她認為這是細節上的分歧,並沒有影響到該兩位控方証人的可信性。正如本席指出,本席不會隨便推翻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決, 再者如果定罪方面沒有錯誤的話,上訴人就確是以自己所穿的風褸來協助其盜竊行為,充公該風褸亦屬合法。 8. 因此,就判决及充公令方面,兩項上訴都必須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