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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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羅偉倫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上訴人否認控罪,於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上訴人在文件上亦有對判刑提出上訴,但在聆訊時上訴人決定不再就判刑上訴。本席准許申請而駁回判刑之上訴。

Case No.HCMA 646/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46/2000

HCMA64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646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18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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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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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18日

裁決日期:20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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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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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羅偉倫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上訴人否認控罪,於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上訴人在文件上亦有對判刑提出上訴,但在聆訊時上訴人決定不再就判刑上訴。本席准許申請而駁回判刑之上訴。

2. 裁判官就控辯雙方的証供已作出了交代。他的總結如下:

控方証供

控方共傳喚了3名証人作供,他們分別是林雅欣(PW1),警長2004(PW2)及警員50633(PW3)。

林雅欣供述她在本年3月11日晚7時左右自己一個人在旺角花園街逛街。當時她背着一個黑色背囊(証物P1號)內裡放了她的手提電話及銀包。當她行至花園街近弼街的位置時,突然她感覺到有人從後扯住背囊的索繩,於是她轉身查看,見到在她身後左邊有一 名男子(期後指認是被告人)正在拉扯住那條屬於她背住那背囊的索繩並已提升至距離背囊表面1至2吋的位置。當被告人發現自己的動作已被人發覺,就立即縮手,林小姐即時沒有反應;亦沒有叫喊。被告人馬上向前急步而行並超越了林小姐。

林小姐一直與被告人保持5至6步的距離,她一面跟住被告人,一面查看自己有沒有被人拿走什麼物件。她發覺原來背囊的索繩鬆了,袋口因此打開了但她並沒有失去任何東西。

林小姐一直沒有失去被告人的影踪,到後來她見到有警員截停被告人後,便馬上向警員講述較早前的情況並跟他們回旺角警署協助調查。

警長2004供述自己當日在旺角花園街一帶巡邏時發覺被告人好可疑:因他正尾隨另外一名女子(不是林小姐)腳步好快而眼是不停注視住她的背囊,警長在觀察了一陣後就行近去截停他,那女子卻走了。但林小姐此時卻走來向他講述被告拉扯住她背囊的情形,期後警長指派警員50633拘捕被告人,罪名是 "企圖偷竊"。於警誡後,被告人說 "亞Sir,我無偷嘢,人多我唔小心掂到那女人個袋。"

辯方証供

在本席裁定表面証供成立後,被告人選擇作供。他說自己是位裝修工人,住在沙田。事發前他與父親在旺角分手後便在花園街打算往火車站乘火車回家。當時由於有些雨,所以街上行人都行到行人路上非常擠擁。當他行到警長所說的位置時,他就被警長截停。被告人否認有觸碰到那背囊,亦否認有意圖偷竊林小姐的東西。他說之前人多,他可能撞到或接觸到林小姐,但他是不知道的,至於為何他在警誡下卻說自己是不小心觸碰到那背囊時,他在庭上解釋後來警員說他偷東西時,他才記起自己有可能不小心碰到,所以才這樣說。被告人說當時自己身上有$2000多元,並將自己開工時留下在衣物上的木糠展示給警長看。」

3. 上訴人提出幾項上訴理由,但各項論點都祇是涉及事實方面的投訴。他說事主沒有可能見到是他在有所行動,因為當時他在事主身後。他強調說是"唔覺意"撞到事主,絕無其他不軌企圖。事主祇是依靠直覺認為他有意盜竊。上訴人的父親亦在堂上發言指案件疑點重重,他強調上訴人是替他工作,當時剛好收工約十多分鐘。他認為上訴人是無辜的。

4. 本席已小心閱讀過裁判官所撰寫的裁斷陳述書。在"証據分析"中,裁判官有作出以下的看法: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被告人當時的確正如林小姐所言在他身後拉扯住背囊的索繩而在被發現後才縮手。被告人期後故作鎮定若無其事地超越林小姐向前行,但林小姐視綫一直沒有離開過被告人,本席提醒自己有關在認人時的指引("Turnbull Guidelines"),本席是滿意林小姐在發現被告直至將他向警長指出時有關指認被告人証供的質素,她對被告人的指認是準確無誤的。

同樣理由,本席亦裁定被告人的動作是蓄意而非不小心,其意圖明顯是想偷竊林小姐袋中的物件,而本席亦裁定被告人當時的舉動是已"超越了只是預備犯事" "more than merely preparatory"的界綫。若他不是心存不軌,絕不需要提起那條索繩及扯開袋口。他的動機只得一個:就是要不誠實地得到財物意圖永久剝奪他人的財物。

舉証責任在於控方,而本席裁定控方已經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証明有關控罪。」

5. 要知道,本席的工作並非是去重審案件或對証據再作評估,這是主審裁判官的職責。本席要考慮的問題是裁判官之判決是否有証據支持,其結論是否不理性或不合情理,當然本席亦要注意裁判官是否有錯誤引用法例或在程序上有所偏差。

6. 在考慮過情況及陳詞後,本席不認為本案有以上的情況出現。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決並無不隱妥。因此,上訴必須駁回,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

上訴人:無代表律師,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