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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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在否認控罪後,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該罪名不成立,但性質較輕的普通襲擊交替罪名成立,判罰款1,000元。

Case No.HCMA 743/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May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43/2000

HCMA 74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743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2000年第3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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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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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1年4月25日

宣判日期:2001年4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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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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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在否認控罪後,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該罪名不成立,但性質較輕的普通襲擊交替罪名成立,判罰款1,000元。

2. 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他在裁判法院的審訊和上訴,均由張鵬大律師代表。

3. 控方的證據如下:

4. 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是保安員,事發時正在當值,負責勸籲像申請人般的露宿者離開文化中心,不要在該處睡覺。

5. 控方第一證人行近申請人勸籲他離開時,他無意中踢到申請人的鞋子,申請人整個人跳起來,斥責控方第一證人,並用雙手推控方第一證人,使他跌倒。之後,申請人跨騎在控方第一證人肚子上。就在此時,控方第一證人說申請人用其前額撞向控方第一證人的前額。控方第一證人說他覺得痛楚及前額流血。及後控方第一證人的同事到場及協助制服申請人。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申請人的鼻子有流血。

6. 控方第二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同事,他事發時沒有留意控方第一證人和申請人,直至他聽到「哎吔」一聲,才望向那個方向。他看見申請人兩腳跨騎在控方第一證人上,他便與其他同事上前協助。

7. 控方第三證人,警員54535不久到達現場,其後拘捕及警誡申請人,申請人否認曾毆打控方第一證人。

8. 申請人選擇作供,並傳召了兩位辯方證人。

9. 申請人稱,事發時,他正在睡覺,當保安員到達時,被他們吵醒。在他正要起身時,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用粗言穢語駡他,被告叫控方第一證人別再駡他。控方第一證人行近他,並踢他的鞋子,故此申請人問控方第一證人為何這樣做。之後,5至6名保安員圍着他,推他,一名保安員「叉」住被告的喉及頸的位置。及後,他們把他推到門的凹位,並用拳頭打至他的鼻流血。他們又打他的身體,又有人用硬物打他的頭頂。其後,他發覺頸上有兩隻手印,手臂和腳被擦傷。毆打約有一分鐘,之後,他跌倒,並叫「救命,不要打我。」

10. 跟着,他見控方第一證人及第二證人在幾米的距離外傾談,然後控方第一證人返回被告的位置,控方第一證人拍打自己的嘴巴及用頭撞向申請人。申請人不肯定控方第一證人是撞到他的頭頂或是左眼角。接着,控方第一證人走到門的凹住,用手拍門及用手拍打自己的頭,然後撕開自己的衣服。

11. 辯方第二證人是該處的一名露宿者,事發時他在距離凹門約18呎的位置睡覺,被人們的爭吵聲吵醒。他見被告給6至7名保安員圍着,他們正在談話。之後,他見被告給推入凹門內面,便不見了被告。當他再見被告時,被告在地上,面貼地,被兩個人按在他的上面。跟着,辯方第二證人看見一名穿便衣的男子與一名穿制服的男子談話。之後,該名穿制服的男子扯開自己的衣服,拉開了呔,打了自己幾把及坐在地上。辯方第二證人沒有再理會,因為他知道他們已報警。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他向警方提供證人口供。

12. 辯方第三證人是另一名在該處的露宿者。她稱事發時,她正在收拾物件。她見被告坐在紙皮上面,約有4至5名保安推被告往凹位內。之後,她看不見被告,但見一名保安站在凹位外,以他的拳頭打凹位,及後聽到「呯呯」聲傳出。她以為有人被打,隨後見被告跌在地上,面貼地,兩名保安按住被告。他們放開被告後,另一名保安則用一把電筒打在被告的頭上,被告站起來,但她沒有看見任何傷痕。辯方第三證人離開了現場,她稱她沒有看見被告流血,只是臉上有瘀傷。

13. 在盤問下,被告同意他在驗傷時沒有向醫生顯示頸的傷勢,因為當時不覺有傷,直至後來才察覺有傷。

14.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1)原審裁判官在應用正確之舉證標準時犯了錯誤,即在對控方第一證人頭上之傷是如何造成存有合理疑點之情況下,錯誤地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2)原審裁判官在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之前,沒有邀請辯方進一步盤問證人或進一步陳詞,故對被告造成不公及壞影響,即裁定普通襲擊罪成之基礎與控方控罪案情之基礎不同。 控方控罪案情指襲擊為造成身體傷害之襲擊,即頭撞頭,但定罪之基礎為推及坐在肚子上,而這兩樣是不會造成控方第一證人頭上之傷的。

15. 裁判官在細心考慮證供後,認為不能僅憑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若她認為某證人作供所說的是事實,她絕對有權接納該證人所有或部分證供。

16. 裁判官對於為何不相信辯方證人的證供,已恰當地給予理由,並已提醒自己舉證責任乃在控方,控方須達至所規定的舉證標準。

17. 本席認為第一點上訴理由沒有理據。

18. 至於第二點理由,就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控罪時,裁定被告性質較輕的罪名一點,裁判官是絕對有權這樣做,而無需邀請進一步陳詞或進一步盤問,因為她是基於同一案情,裁定被告較輕的罪名成立。

19. 同樣,本席認為這點上訴理由沒有理據。

20. 本席已細心閱讀本案的謄本及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官所言所行並無任何不當或法律上的錯誤。

21. 因此,駁回不服定罪的上訴。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張鵬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布偉倫,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