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振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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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林振標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00年5月10日,在香港灣仔謝菲道312號,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鍾錦明,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入獄6個星期。上訴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771/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71/2000

HCMA77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77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0年第1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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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振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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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13日

裁決日期:20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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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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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林振標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00年5月10日,在香港灣仔謝菲道312號,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鍾錦明,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入獄6個星期。上訴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2. 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清楚總結了控辯雙方的案情如下:

“(二)控方案情

本案兩名控方證人均是警員,在案發當天穿著制服巡經案發地點,該處是一座大廈,大堂正在進行裝修工程。當時有三名男子在工作,被告人側 [則] 赤膊站在該三名男子身旁,並低頭斜視巡經上址的兩名警員。警員12703(‘首證人’)認為被告人眼神及舉止可疑,遂與警員58586(‘第二證人’)進入上址大堂向該批男子調查。首證人向被告人詢問及要求出示身份證。被告人不發一言,且突然踏前一步推了首證人胸口一吓,隨即向左面另一出口逃走。首證人緊追上前,並高叫被告人別走。經追了一百公尺後,首證人捉到被告人之右手,但遭被告人揮手擺脫,導致首證人失卻平衡跌在地上,擦傷雙手手掌及膝部。第二證人其後趕上並拘捕被告人襲警罪,並帶被告人返回上述之大堂作進一步調查。

(三)辯方案情

被告人作供時稱,在案發前,他只是逛街,但由於下雨,故進入該大堂避雨,由於上衣濕透,才脫去上衣。他說兩名警員並沒有問他任何問題,並稱自己不懂本地話,故縱使兩控方證人有向他盤問,也不明白他們說什麼。被告人稱他持有雙程證到港,他承認當天確有走避兩名證人,但原因是由於過去曾被警員截查搜身,故此懼怕警員才離開。他否認與兩名控方證人有任何身體接觸。”

3. 裁判官有留意到上訴人的清白記錄,但最後决定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而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可靠。他作出以下的結論:

“本席接納兩名證人均是誠實及可靠的,經盤問後的證供,亦沒有半點瑕疵或不一致。本席深信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曾非法及蓄意地,推過首證人胸口,及「扔」過首證人之手,這兩個動作均構成襲擊,而兩名身穿警服的證人,當時亦是正當地執行警務人員之職務。”

4. 在上訴時,上訴人代表大律師首先申請要求本席直接聽取兩位辯方證人的證供。他的申請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18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3V條所作出。代表大律師認為本席可以在聽取過他們的證供後直接批准上訴,或下令將本案重審。就新證據方面,上訴人的妻子準備了一份誓章,內容大致是在審訊時,他們不知道辯方證人的重要性,但在定罪後,她找到兩位當時在塲的工人,希望能以此替上訴人翻案。這兩位證人的簡單口供已作為誓章的附件,一併呈上。

5. 除了這方面的申請外,代表大律師亦提出兩點上訴理由。他指原審裁判官不恰當和不合理地拒絕接受上訴人的證供,又在衡量控方證供時完全忽略了上訴人的情況,過早抹殺了上訴人證供的可能性及合理性。

6. 本席在聽過李大律師的陳詞及小心考慮過本案的情況後,決定駁回上訴。

7. 在新證據的問題上,本席雖然可以依據有關法例在上訴聆訊時聽取證供,但本席認為上訴一方未能提供足夠及令人滿意的理據解釋為何在審訊時未能傳召該兩名證人出庭作供。代表大律師曾說過當值律師沒有太多時間去會見上訴人,但以本席所知,當值律師的專責職員會首先約見上訴人,解釋辯護事宜及替他套取口供。資料整理好後,他們便會將文件交到辯護律師手上。一般案件都會以這種程序及方法處理。如有辯方證人需要傳召的話,職員亦會事先替其申請傳票。但上訴人明顯在事前並沒有提出要傳召證人,卻在定罪後才提出這方面的要求。當然,他是可以依例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在記錄上,本席留意到裁判官亦已處理過一次覆核,應該是與此方面的問題有關。惟裁判官已否决該項申請,維持原判。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不宜從新聽取新證供或以此為理由去推翻原判。

8. 至於裁判官的裁决,本席認為並無不妥。本案的案情相當簡單,主要是涉及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判决。他接納控方證人所講的為事實,這個决定不能說是非理性或全無證據支持,亦不能說裁判官只是片面地考慮兩名警員的證供而不試從上訴人的方面去考慮。從裁斷陳述書的內容看來,裁判官有考慮過雙方的證供才作出决定。故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據去推翻原判。

9. 本席决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謝偉俊律師行轉聘李樹培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