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金家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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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他就判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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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77/2000 HCMA 77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777號 (原本案件編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86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11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1月18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他就判罪提出上訴。 2. 案發於1999年6月21日,在告士打道音樂無限公司的商店內。當時店內的保安員,即控方第一證人, 指稱上訴人偷竊而他的行為已遭閉路電視所攝錄。上訴人遂作出口頭招認。 其後警員, 即控方第二證人,到場向上訴人施行警戒, 以下為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
3. 原審裁判官認為由於控方第一證人有關閉路電視攝錄了上訴人的偷竊行為的陳述不盡不實,而誤導上訴人作出招認,所以他拒絕接納該口頭招認的證供。他亦沒有就上訴人被揭發後的過程作事實的裁斷。至於上訴人向警員所作的口頭招認,當時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確認他不反對有關口頭招認的自願性。上訴人也沒有在「案中案」程序中作供。在一般爭議案情上,他亦選擇保持緘默,而只傳召了他的同學於無關重要的事情作證。原審裁判官接納上訴人向警員所作的口頭招認為自願及真實,而把他定罪。 4. 代表上訴人的程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不應相信上訴人向警員所作口頭招認的內容,而把上訴人定罪,因為該招認沒有以任何書面形式記錄下來。本席不同意。 既然上訴人不反對該招認的自願性,亦沒有提供任何證供否定曾作該招認及其內容,該招認有否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已不可成爭議點。 5. 程大律師又指出,原審裁判官拒納上訴人向保安員所作的招認是基於保安員所作的誤導,因同樣理由,原審裁判官也應拒納上訴人向警員所作的招認。他認為原審裁判官不能置疑上訴人向警員作招認,是因保安員的誤導或誘使所致。由於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沒有爭議該口頭招認的自願性,所以除非原審裁判官行使其酌情權,否則他必需把該口頭招認納入證據。在拒納上訴人向保安員所作的招認時,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到有關的誤導或誘使對上訴人的影嚮,和應否接納該招認的公允性。所以本席相信他也有就上訴人向警員的招認作同樣考慮。而經適當的考慮後,他拒絕行使酌情權摒除該證供。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原審裁判官不行使其酌情權並無不妥之處。 6. 上訴人的第二項上訴理由為當日代表他的大律師嚴重不稱職而構成審判不公,引致上訴人的定罪不穩妥。今日代表他上訴的程大律師也同意從法律論點而言,這個上訴理由十分狹窄,而上訴法庭只會在極罕有的情況下因代表律師嚴重不稱職而把定罪擱置。 7. 程大律師認為當日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誤解了上訴人的指示。本席不同意這說法。從上訴人的誓章可見,他明確表示他意圖盜取該光碟,並把包紙及防盜膠片撕去及棄置,而把光碟收藏在身上。從法律論點而言,本席同意黃大律師的意見:即當時上訴人已完成犯上盜竊的罪行。本席認為黃大律師沒有誤解上訴人給他的指示,而黃大律師的法律論點亦為正確。 8. 程大律師指基於原審裁判官拒納上訴人向保安員的招認,黃大律師應傳召上訴人作供以解釋他為何向警員作招認及自辯等。黃大律師承認他建議上訴人不作供。這是代表律師鑑於他評估聆訊時的情況而作的意見及決定。一般而言,這決定的正確與否不應受到質疑。在當時的情況,黃大律師面對兩難的選擇。在「案中案」程序中,他沒有就保安員的誘使作陳述。這當然是因上訴人沒有向他作指示所致。鑑於原審裁判官的裁斷,他可傳召上訴人作供,解釋當他向警員招認時,他也是基於保安員的誘使所致,和他所作的招認並非真實。但另一方面, 鑑於上訴人向當值律師所作的指示,他可預見,若上訴人被盤問時,他定會被問及有關撕破及棄置光碟的包紙及防盜膠片等問題。他亦有理由相信上訴人若被問及這些事情時,他不會偏離指示,而只會把真相和盤托出, 而自定己罪。在控方的案情中完全沒有這方面的證據。這是對上訴人有利的。也許原審裁判官會給予他疑點的利益。但若上訴人選擇作供, 他定會在被盤問時補充控方所不足之處。衡量其利弊,本席也認為黃大律師的意見不單正確,更屬高明。其實,原審裁判官對黃大律師的盤問,也有極高的評價。原審裁判官稱由於黃大律師的有效盤問,他摒除了上訴人向保安員所作的招認。本席也有同感。 9. 本席認為黃大律師代表上訴人時沒有嚴重不稱職。相反,在受制於上訴人所作的指示下,黃大律師已克盡其辯方律師的職責。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萬德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李黃林律師行轉聘程雲峰大律師代表上訴人/被告人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