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滙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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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7(1)條。所涉及的物件是一支約一呎半長的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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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82/2000 HCMA78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78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2062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17日 裁決日期:2000年10月17日 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控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7(1)條。所涉及的物件是一支約一呎半長的鉗。 2. 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往教導所。上訴人不服判刑,上訴要求減刑。 3. 有關判刑的理由,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已作出解釋,主要是基於上訴人以前已接受過感化,家長又未能行使有效管教,所以決定上訴人要接受教導所的訓練。 4. 上訴人寫了一封信給本席參閱,內容提到他很擔心自己可能抵受不了教導所內的生活,希望法庭能以社會服務令取代教導所令。 5. 本席要考慮的是上訴人的刑期是否明顯過重或在原則上出錯。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判處教導所令是對上訴人較合適的處理方法,不能說是明顯過重或有原則上的錯誤。 6. 本席在駁回上訴之餘,亦希望上訴人能以積極態度面對教導所的課程及訓練,好能學得一技之長。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 上訴人:無代表律師,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