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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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00年8月8日,上訴人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並無根據條例發出的牌照使用受管制的輻照儀器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303章,《輻射條例》第23條。上訴人經審裁官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罸款7,500元。

Case No.HCMA 883/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May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83/2000

HCMA 88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883號

(原本案件編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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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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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1年5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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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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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於2000年8月8日,上訴人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並無根據條例發出的牌照使用受管制的輻照儀器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303章,《輻射條例》第23條。上訴人經審裁官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罸款7,500元。

2.上訴人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3.本案案情十分簡單。位於馬鞍山富輝花園商場的現代X光醫學化驗有限公司設有一部輻照儀器。該公司持有根據輻射條例就該儀器發出的牌照,而第一被告人(並非本案的上訴人)是公司的僱員,第二被告和上訴人是公司的董事,關涉公司的管理。

4.於1999年12月13日,下午3時左右,第一被告人(即該公司的僱員)曾先後兩次在公司內違反輻射條例,獨自使用上述輻照儀器,替控方第一及第二証人照X光。

上訴理據

5.上訴人指出兩點上訴理由。第一,沒有証據或沒有足夠証據証明現代X光醫學化驗有限公司(即持牌人)違反香港法例第303章輻射條例,所以公司的董事(其中一個是上訴人)並不需要根據法例第303章第23節負責。第二,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証供。原審法官是沒有考慮或沒有充考慮以下幾點:

(A)在僱員犯案時,上訴人並不在場;

(B)控方根本沒有証據反駁上訴人的証供;

(C)上訴人本身是一個品格優良的良好公民,而法官過分着重上訴人作供時的神態。

基於上述的各點,上訴人的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

6.就第一項的上訴理由,即是否沒有足夠的証據証明公司干犯控罪,所以董事亦是干犯控罪此點,本席考慮了雙方的陳詞,接納控方的陳詞,而且這一點主審的裁判官亦詳加考慮。他在判斷陳述書第5頁(即上訴文件第20頁)已清楚顯示:

“第22條和第23條的條文內容就在何情況下要為違例事件負上法律責任,用字明顯不同。第22條規定須“經証明並使法庭信納,有人... 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而第23條祗是規定“犯了本條例所訂任何罪行的人如是一間公司”,是無提及公司一定要被起訴或被法庭定罪。認為只要經証明並使法庭信納有人犯了本條例,而犯罪是在公司(身為有關輻照儀器的持牌人)知情的情況下發生,根據第22條,公司須就該罪行負上法律責任,即犯了條例所訂的罪行。就算公司沒有被起訴及被法庭定罪,關涉公司管理的董事亦須就第23條為違例事項負上法律責任,除非免責辯護理由成立。”

7.本席同意主審裁判官就所需法律的分析,故此上訴人第一個上訴理由是沒有法律理據的。

8.第二點基本上是上訴人能否指出他有免責辯護理由成立。就這一點亦看出法官當時是曾給予他自己一個適當的忠告,即上訴人是一個品格良好的人;他考慮到這一點對上訴人的誠信和他有沒有可能干犯這事是有影響的。他亦曾給予他自己適當的指示,即上訴人就這點舉証的準則祗是平衡相對的可能性。法官根本沒有錯誤地引用任何法律的原則。而法官就事實的裁定時,是絕對有權在考慮証供後決定相信一個証人與否。雖然他曾提及上訴人作供時的神態,但本席看到法官並不是單着重上訴人作供的神態而表示他不相信上訴人。神態只是法官考慮的其中一點。在這情況下,法官就事實上作出的裁定,本席看不出有任何不安全或不妥當的地方。本席不可能亦不應取代他就事實上的裁定。

9.基於以上理由,上訴人被定罪這點是沒有任何不安全及不妥當的地方,上訴駁回。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派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代表

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陳高源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