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洪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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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上訴許可申請人蕭洪文(即第一被告)、第二上訴許可申請人馬嘉祺(即第二被告)與第三被告劉堅安同於1999年5月5日在區域法院被暫委法官羅德泉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現兩申請人要求許可上訴推翻判罪。

Case No.CACC 303/199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303/1999

CACC 30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9年第303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院刑事案件1998年第1318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許可申請人 蕭洪文
第二上訴許可申請人 馬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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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2000年2月22日

宣判日期: 200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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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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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第一上訴許可申請人蕭洪文(即第一被告)、第二上訴許可申請人馬嘉祺(即第二被告)與第三被告劉堅安同於1999年5月5日在區域法院被暫委法官羅德泉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現兩申請人要求許可上訴推翻判罪。

2. 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是這樣的:1998年9月30日警方人員在藍田邨第3座監視對面第4座咸田茶餐廳前的活動,見三名被告同坐一桌。其後見數名男子先後分別走近第三被告和第二被告,將一些類似紙幣的物件交給兩人後,便走到附近的公園處逗留。稍後,警員又見另外兩名男子走到第三被告處。三人稍為交談後,一同走到第4座入口,進入一大廈內。不久,第三被告獨自從大廈走出來,回到桌旁坐下。隨後,第一被告人走入第4座,而第二和第三被告則從身上拿出一些紙幣及硬幣,在桌上數算。數算完畢後,第三被告就起來走到公園,向當時已到該處聚集的二十多名男子講話。其後,那些男子們便走入第4座內。一會兒後,第二和第三被告也跟著他們走進去。在場守候預備執行掃毒行動的警員立即進入第4座,並且在該座地下把第二和第三被告截停。警員在第二被告身上搜出9,000元現金,以第二被告涉嫌販毒將他拘捕。第二被告在警誡下,說出該款項中有7,000元是白粉數,即是從賣毒品獲得的。其餘的錢是他自己的。警員在第三被告身上亦搜出現金1,800多元。第三被告對警員說,該款項中有600元是『老同』的白粉數。他後來在警署與警員會面補錄現場口供時,對警員說,錢是別人給他袋著的,他不知情。第一被告是在第4座11樓梯間被警員截獲。當時他正在沿樓梯走往上層。警員在他身在搜出36 粒『藍精靈』和34小包其後化驗証明為海洛英的粉末。第一被告當時對警員稱毒品是供他自己吸食的。與此同時,另外一些警員從一樓上去逐層搜查。當走到第4座的頂層16樓,見到28名男子在那裡。他們對警員說他們是在那裡等人。

3. 三名被告都沒有就一般案情作証。而第二被告只曾在特別聆訊程序中就他在警署錄取口供的情形作証。他指當時警員毆打他,他在非自願情況下,逼不得已作出警誡供詞。不過主審法官沒有相信他的證供。法官接納控方的所有證據,綜合所有證據,從中推斷得出的唯一合理結論就是三名被告共同行動販毒,第一被告的角色是運送毒品,而第二和第三被告的角色是收錢。

4. 兩申請人提出同樣的上訴理由。主要是指控方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証明兩人與第三被告共同行動販毒及第一被告當時是運送毒品。所提出的證據亦不足以証明在16樓的28名男子與公園的男子有關,警方亦無傳召他們任何一個作證,亦無証據証明第二被告身上的錢與本案有關。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判罪並不穩當。

5. 本庭認為控方所舉的證據充分顯示當時三名被告是共同行動販毒。過程是購買毒品的男子先到第二或第三被告處付錢,然後到附近的公園等候,在獲得第三被告的指示後,進入第4座到頂層去再等候。而第一被告在確定第二或第三被告已收取款項後,走到大廈往頂層去,預備將身上的毒品交予曾付款的買家。不過他在途中被警員拘捕。第二被告承認身上的現款大部分是販賣毒品得來的,這亦証明他參予販毒,角色是收錢。雖然控方証人的証供就公園內那些男子聚集的時間與警員在第4座頂層見到28名男子的時間並非完全吻合,但兩者的差別不大而且沒有矛盾。所以這是不足以推翻法官對事實的判斷。

6. 本庭更認為,只要法官在給予所有證據應有的考慮和比重後,才作出判斷,而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所達成的結論,裁決便是無懈可擊的。以本案情況,控方不傳召當時在16樓的任何男子作証,這是控方的選擇,沒有什麼不當。但並不等同沒有証據支持控罪,更不表示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裁斷兩申請人罪名成立。基於以上理由,本庭認為法官的判罪,並無不當的之處,所以本庭拒絕申請。

(梁紹中) (王見秋) (胡國興)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陳月好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第一及第二上訴許可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馬明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