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黃少良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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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中信嘉華銀行提出,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1年第4827號,於2002年1月21日作出的得直判决。根據得直判决,債務人黃少良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HK$9,862,8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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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7606/2002 HCB 760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7606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黃少良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 2002年8月26 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8月26 日 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中信嘉華銀行提出,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1年第4827號,於2002年1月21日作出的得直判决。根據得直判决,債務人黃少良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HK$9,862,814.92。 2.2002年2月21日,呈請人向黃先生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2002年4月22日,呈請人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對黃先生頒下破產命令,呈請書在2002年6月6日以面交方式送達黃先生。 3.2002年7月29日,本席初次審理這宗破產訴訟。當時,黃先生由律師代表,黃先生提交了誓章,聲稱破產呈請書並不符合《破產條例》的規定。黃先生指稱,呈請人是有抵押的債權人,但在呈請書並未透露估計所持抵押的價值,或表示願意放棄持有的抵押。 4.當時,本席已向代表黃先生的律師表示,呈請人並非是有抵押的債權人,因為提供抵押並非黃先生本人,而是一間名為展吉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展吉”)的第三者。本席把破產呈請押後至今天,原因是黃先生的誓章顯示,就展吉向呈請人提供的抵押物業,黃先生已覓得一買家,願意以HK$6,600,000.00購入該物業。此外,黃先生也提供了一封由港基國際銀行發出的信件,證實黃先生已向該銀行申請個人貸款,金額為HK$3,500,000.00,銀行正在考慮黃先生的申請。基於這情況下,本席遂把破產聆訊押後四個星期,給予黃先生一個機會,向該銀行取得個人貸款,加上展吉將會變賣物業所得的款項,以清還呈請人的債項。 5.2002年8月23日,黃先生向法庭遞交一份通知書,表示他不會由律師代表,打算自己繼續提出抗辯。今天的聆訊,黃先生並沒有出席。代表呈請人的律師向本席表示,黃先生並沒有償還呈請人的債項。 6.由於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黃先生也沒有提出任何或任何合理的理由作為抗辯,又沒有能力清還債項,本席認為必須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債權人:由羅偉明律師事務所羅偉明律師代表。 欠債人:黃少良先生,無律師代表,缺席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