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紀聰 訴 文華鐘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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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是申索人就勞資審裁處黃敬華審裁官於2001年10月31日作出之裁決,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Case No.HCLA 86/2001
Court
HCLA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000086/2001

HCLA8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2001年第86號

區紀聰 (AU Ki Chung) 申索人
文華鐘廠有限公司
(Mandarin Clock Factory Company Limited)
被告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2年5月22日

宣判日期:20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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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今天是申索人就勞資審裁處黃敬華審裁官於2001年10月31日作出之裁決,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2.這宗勞資糾紛牽涉被告人將申索人即時解僱,指稱申索人在受聘期間違反一個僱員對僱主的忠誠責任,兼職與第三者承接製造模具,而該工作原是可以由被告人承接來做,直接與被告人的利益發生衝突。審裁官在詳細考慮雙方證人證供後,裁定被告人指控成立,故判申索人敗訴。

3.在本上訴許可申請中,申索人提出各個理由指稱原審審裁官之事實裁斷並不成立。本席注意到《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內規定,若任何一方不滿審裁處之裁決,可基於法律論點上有錯或審裁處超越其司法管轄權範圍,申請上訴許可。申索人提出之各項理據及申請上訴許可之理由,皆牽涉事實之爭議,並不牽涉法律論點上之錯誤,故以該等理由支持申請上訴許可,並不成立。

4.唯一令本席有所遲疑的,乃是這一點:申索人聲稱在勞資審裁處審理該案件時,他未能與被告人所指之第三者(即黃繼成先生)聯絡。如前述,被告人聲稱申索人在受僱期間兼職與黃繼成承接製造模具,直接與被告人的利益發生衝突。毫無疑問,黃繼成之證供是對雙方案情之爭議有一定重要性。申索人在勞資審裁處審理時,並未傳召黃繼成出庭作證,亦未能提交黃繼成任何書面文件證明其案情。

5.申索人今天聲稱,在審裁處審理案件之後,方能聯絡上黃繼成。黃繼成現居深圳。黃繼成亦為申索人書寫了一份「證詞」,內容大致上支持申索人之案情。

6.本席認為在該等情況下,按照一般上訴原則,申索人可能有理由要求法庭在上訴過程內接納該證詞。而若該證詞被接納,對原審審裁官之事實裁斷的正確性可能有一定重要的影響。況且本席留意,申索人要求審裁官覆核其裁定之時限(即十四天)已過,而審裁官無權力將期限伸延,故希望用覆核途徑將新的證據提交審裁官再行審訊,並不可行。

7.在此情況之下,若按照一般上訴原則,本席認為理應給予申索人上訴許可,容許申索人在上訴中爭辯是否有足夠理由要求法庭在上訴中依賴新的證據。

8.但本席卻留意到,《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條內規定,原訟法庭對於其根據第32條批予許可的上訴可作出事實推論,及就訟費及開支方面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但不可:"(i)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之裁定;或(ii)收取其他證據。"這方面法例明顯禁止法庭在上訴中採納其他證據;依本席判斷,這亦包括採納黃繼成之最新證詞。

9.在這情況之下,雖然本席認為若這是一般之上訴,法庭在合適之情況下可酌情採納新的證據;但在這類上訴中,法例明文規定,本法庭在上訴期間不能收取其他證據。故本席認為,關於這方面提出上訴之論據,不能給予申索人上訴成功之機會。

10.故總括上述情況,本席雖然明白申索人之案情,及了解他對原審審裁官作出之裁決的不滿,但本席礙於法例規定,不能給予上訴許可。故本席撤銷申索人上訴許可之申請。

11.至於訟費方面,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張舉能暫委法官

出席人士:上訴人區紀聰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