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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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騎踏單車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000元。上訴人不服原判,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原判或減輕罰款。在上訴聆訊開始,他放棄推翻定罪原判,選擇只上訴減輕罰款。在這一方面的上訴,他是得到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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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61/2002 HCMA6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6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9173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3月19日 裁決日期:2002年3月19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騎踏單車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000元。上訴人不服原判,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原判或減輕罰款。在上訴聆訊開始,他放棄推翻定罪原判,選擇只上訴減輕罰款。在這一方面的上訴,他是得到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代表。 2.控罪指上訴人在2001年6月7日下午4時47分於元朗康景街及康樂路交界,在道路上不小心騎踏單車,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6(1)條。當時上訴人在行車方向相反情況下騎踏單車,因而與一輛客貨車相撞。第374章46(1)條這樣規定:
3.既然第46(1)條列明最高罰款是500元,裁判官在無充分理由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13C條並不適當。因而造成浪費公帑,要納稅人支付代表上訴人大律師的費用。 4.本庭批准上訴,將罰款減為500元。
控方 :由律政司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孫錦熹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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