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謝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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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控罪指被告人在2000年10月31日下午12時38分於欽州街近西九龍中心地下巴士站出入口不小心駕駛一部車牌為CP5230的私家巴士。

Case No.HCMA 811/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11/2001

HCMA81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811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5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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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謝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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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審訊日期:2002年4月9日

裁決日期:200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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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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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控罪指被告人在2000年10月31日下午12時38分於欽州街近西九龍中心地下巴士站出入口不小心駕駛一部車牌為CP5230的私家巴士。

2.控方的主要證人就是當時受傷的行人何運娣女士。何女士指稱當時她為了要躲避這輛私家巴士所以行上有柱躉的行人路,但是該輛私家巴士在沒有響號及沒有打指揮燈的情形下,駛上路邊,令到她的腳踭受傷。 本席相信她後來要被送院治理,關於她的受傷是一項不可爭論的事實,而這輛私家巴士所造成她的受傷亦沒有爭議之處。

3.代表上訴人的郭大律師有幾項上訴理由:第一,裁判官沒有提醒自己何謂不小心駕駛,本席相信這不需要花太多時間去重覆,判例清楚指出一個專業的法官,尤其是裁判官或地方法官在其判詞或裁決書中是不需要詳細寫出所有證據或法律的定義。因為根據判例,他們應該很明白及很清楚法律的定義及法律的解釋。若裁判處要求裁判官每一事項均需作出詳盡的法律解釋根本是不可能的。第二,郭大律師批評裁判官沒有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的一些矛盾作出解決,本席認為這理由亦不成立,這些細微的矛盾根本在每一宗的案件及每一日的審訊都會發生,根本不需要裁判官作出顯微鏡式的解釋。綜合所有證供來說,很明顯裁判官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何女士的口供,說及當時那輛私家巴士駛上了她所站立的位置,然後造成其腳踭受到重傷。

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有充分的證供支持裁判官的裁決,所以本席駁回上訴。

( 王見秋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曾約瑟律師行轉聘馬家颿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