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簡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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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共被控兩項控罪。兩項控罪分別指控上訴人在2000年7月1日在連接觀塘地鐵站B出口及觀塘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沒有牌照而販賣。上訴人對定罪及判處不服,現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017/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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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17/2001 HCMA101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01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959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2001年11月15日 裁决日期: 2001年11月15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上訴人共被控兩項控罪。兩項控罪分別指控上訴人在2000年7月1日在連接觀塘地鐵站B出口及觀塘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沒有牌照而販賣。上訴人對定罪及判處不服,現提出上訴。 2.本案的案發地點是一處公眾的地方。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二條,當時那地方的管轄、法律上的控制或擁有權,就算是不屬於政府,但對於法律定義是沒有改變的。所以上訴人陳詞稱那地方不是法律上的公眾地方的觀點,本席並不同意,故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不服上訴。 3.至於減刑上訴,本席裁定上訴人得直。每條罪名減為罰款500元。如果上訴人在每條罪名上多交了300元,理應將多交的罰款交回上訴人。
控方:由律政司鄭紀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