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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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胡鴻光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第9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監4個月。上訴人不服判罪,要求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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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36/2000 HCMA103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03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2271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26日 裁決日期:2000年10月26日 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胡鴻光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第9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監4個月。上訴人不服判罪,要求上訴。 2. 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已很簡潔地總結了雙方案情。其內容如下:
3. 裁判官在分柝過案情之後,作出如下的結論:
4. 在考慮過程中,裁判官有評估過上訴人就證物方面的解釋、他要逃走的原因、辨認上訴人身份的證供與及控方證人的可信性。 5.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質疑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再澄清他要從現場逃走的原因。他亦投訴裁判官是錯誤理解了辯方之案情。上訴人甚至說裁判官輕視他的證供。 6. 本席已閱讀過本案的謄本及裁斷陳述書。本席不能同意上訴人的說法。本席認為裁判官已小心考慮過證據。上訴人曾經向裁判官申請覆核,但遭否決。裁判官對他提出的各點都逐一作出了交代。最後,裁判官指出:
7. 本席要指出,本席並非在重審案件或要對各證人的可信性、可靠性作出重新評估,因為這是裁判官的職責。本席要衡量的是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決定是否全無證據支持或並非理性。本席亦要考慮裁判官在法律與程序上是否犯錯。但本席不認為本案有以上的情況出現。本席不能隨便推翻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斷。 8. 因此,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代表 上訴人:無代表律師,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