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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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胡鴻光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第9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監4個月。上訴人不服判罪,要求上訴。

Case No.HCMA 1036/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36/2000

HCMA103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03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2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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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胡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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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26日

裁決日期:20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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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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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胡鴻光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第9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監4個月。上訴人不服判罪,要求上訴。

2. 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已很簡潔地總結了雙方案情。其內容如下:

控方案情

案件發生在本年五月三十日,案發地點乃位於柴灣永利中心地庫之惠康超級市場("惠康")。案發時,一名惠康女職員("首證人")正在整理生菓,她看見一男子背着背囊(證物一號),並手持一惠康有出售之環保袋(證物五號)離開惠康店,由於一及五號證物看來像滿載東西,故首證人注視此男子,並目睹他經過收銀處後,首證人馬上通知收銀員,並稱懷疑該男子偷竊,該名收銀員馬上追出,這件事驚動其他人事。一名姓周之熱心市民("第二證人")聽到 "搶嘢"之呼聲後,他立刻追着一名背着背囊之男子,該男子後棄置背囊,繼續逃走,經過一番追逐後,得到一名姓胡之男子聯手制服該男子。後一軍裝警員("第三證人")趕至,拘捕及警誡此名男子,亦即本案被告人。後被告人遭其他警員押解回警署。而第三證人,則返回惠康調查,並撿獲被告人逃走時棄置之物品,包括上述第一及五號證物,內分別藏有四枝洗頭水(證物二號),五支沐浴液(證物三號),十八支牙膏(證物四號)及一條毛巾(證物六號)。

辯方案情

被告人選擇作供,他稱案發時,他攜有一些洗頭水進入惠康,為免誤會,他希望一惠康職員為他托管那些洗頭水,但遭拒絕。被告無奈,故攜同該些洗頭水進入店內,由於發覺牙膏正在特價發售,故選購一些牙膏,該批牙膏共有十二枝大號裝,連贈品六枝小號裝包裝在一起,他向收銀員稱,只想購買部份牙膏,(即六枝大號裝,連三枝小號裝),但收銀員拒絕他之請求。被告人稱他決定不買,故把該批牙膏及一條毛巾放進一屬於惠康之環保袋內,一併歸還收銀員,並打算離去,但該收銀員向被告表示,由於牙膏已 '過機',故不能不買。被告人稱他沒有理會該收銀員,並離開惠康。就在此時,被告稱他聽見有人高呼「搶嘢」,並稱第二證人捉着他,由於被告人不知第二證人是否惠康職員,並且看來「很惡」,故而逃跑。

被告人表示沒有任何辯方證人傳召。」

3. 裁判官在分柝過案情之後,作出如下的結論:

「被告人就於身份及證物相關的重點上,均有向首及第二證人作出盤問,但他們的證供並沒存任何疑點。首證人雖誤稱被告人曾被警員帶回惠康調查,但並不影響她的可信性。基於第二證人乃普通市民,他與被告人有同等地位,第二證人在制服被告人之前及後,被告人所作之口頭招認,從證供顯示,是被告人自願說出來的,本席亦沒有怎麼理由,不予接納些證供。綜合三名控方證人之證供,控罪之每一元素,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標準下被證實。」

4. 在考慮過程中,裁判官有評估過上訴人就證物方面的解釋、他要逃走的原因、辨認上訴人身份的證供與及控方證人的可信性。

5.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質疑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再澄清他要從現場逃走的原因。他亦投訴裁判官是錯誤理解了辯方之案情。上訴人甚至說裁判官輕視他的證供。

6. 本席已閱讀過本案的謄本及裁斷陳述書。本席不能同意上訴人的說法。本席認為裁判官已小心考慮過證據。上訴人曾經向裁判官申請覆核,但遭否決。裁判官對他提出的各點都逐一作出了交代。最後,裁判官指出:

「法庭將呢件案件,特別係上次我喺法庭講出嚟判罪個理由,定罪個理由,簡單嚟講,控方傳召咁多個證人,我已經考慮過佢哋每一個證人所畀嘅證供嘅每一個細節,包括究竟身分嗰方面有否出錯,即係換一句說話,究竟相關嘅控方證人有否認錯人、案發嘅經過係點樣、嗰啲牙膏是否屬於惠康嘅、沐浴露是否屬於某一個人,嗰啲冚唪冷法庭已經考慮過。法庭睇你呢封信,並冇覺得法庭喺任何嘅地方忽略咗,所以就定罪嘅覆核,法庭係拒絕。」

7. 本席要指出,本席並非在重審案件或要對各證人的可信性、可靠性作出重新評估,因為這是裁判官的職責。本席要衡量的是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決定是否全無證據支持或並非理性。本席亦要考慮裁判官在法律與程序上是否犯錯。但本席不認為本案有以上的情況出現。本席不能隨便推翻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斷。

8. 因此,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代表

上訴人:無代表律師,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