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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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宗普通襲擊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早前,被告人亦因同類控罪被判處感化令,而被告人於該感化期間干犯上述兩宗案件。就該兩宗控罪,原審裁判官判處他各2個月監禁,及撤銷了早前的感化令,而改判刑2個月監禁,全部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被告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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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43/2000 HCMA 1043/2000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1043及1044號 (原本案件編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2624及2630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11月11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1月11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 被告人承認兩宗普通襲擊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早前,被告人亦因同類控罪被判處感化令,而被告人於該感化期間干犯上述兩宗案件。就該兩宗控罪,原審裁判官判處他各2個月監禁,及撤銷了早前的感化令,而改判刑2個月監禁,全部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被告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2. 被告人於2000年2月3日因普通襲擊而被判感化令,感化期為2年(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94號)。 3. 於2000年7月4日,被告人在翠屏邨惠康超級市場外無故責駡一名途人。當該途人與他理論時,他便以手打該途人的面及腳踢他的腰部。 4. 於2000年8月29日,被告人在觀塘巴士總站外,無故地瞪着一名途人,然後拳擊他胸口。 5. 上述兩宗案件,被告人均在沒有挑釁的情況下向陌生人無故襲擊。一般而言,這類的干犯者以精神病患者居多。原審裁判官亦考慮被告人於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94號的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該兩份報告均顯示被告人不是一名精神病患者。該兩份報告為案發前半年所撰寫的;可能未必反映被告人案發時的精神病況。以被告人的異常行為及他曾多次被判入院令,原審裁判官應重新提取兩份報告才判刑。被告人現被羈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本席相信他的精神病亦已得到照顧。他已有效地服了一半的刑期。在現階段,再花3個星期提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可能亦無補于事。屆時,他亦將會服畢有效的刑期。由於他現正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服刑,若刑滿時,他的精神狀況未如理想,醫生可按《精神健康條例》的程序把他繼續羈留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或轉往其他精神病醫院進行治療。若非因上述的原因,本席必會提取兩位精神科醫生報告,及考慮入院令。 6. 就判刑而言,本案只屬輕微案件。就2000年2月3日所干犯的罪行而言,罰款或感化令已屬恰當。但被告人在不足一年已干犯了3次同類案件。這加深了他的罪責。被告人既非初犯,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原審裁判官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再扣減3分1的認罪減免而判刑2個月,實屬恰當。被告人稱部份刑期應同期執行。本席不同意。被告人屢犯不改,所以他應得較長的刑期以起阻嚇之效。以3項控罪一併處理,6個月的總刑期亦不算過高。因此本席駁回他的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李國威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上訴人/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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