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金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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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案中,上訴人在裁判官面前承認了三十多項騙取財物控罪,包括使用其家人的信用咭和超級市場購物咭等等。裁判官在聽過求情後,判上訴人監禁共32個月。上訴人不服,就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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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49/2000 HCMA1049/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04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2180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12月21日 裁決日期:2000年12月21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 在本案中,上訴人在裁判官面前承認了三十多項騙取財物控罪,包括使用其家人的信用咭和超級市場購物咭等等。裁判官在聽過求情後,判上訴人監禁共32個月。上訴人不服,就刑期提出上訴。 2. 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內已將判刑理據解釋清楚,她指出 :
3. 上訴人以往有多次刑事記錄及曾染上毒癖。但在婚後,上訴人似乎已經安定下來。今次事件的起因,主要是由於丈夫有外遇,所以激發起上訴人作出報復的發洩行動。這些家庭糾紛,究竟誰是誰非,不是本席從案件的表面可以理解和解決,很可能雙方面都有責任。上訴人固然要對其犯法的行為負責,但本席最終要決定的仍然是32個月的監禁是否明顯過重。在這方面,答辯人的代表律師亦非常公平和客觀地提出了他的意見,認為總刑期方面應可向下調整。 4. 有一點本席要特別考慮到的是在這類案件中,如果上訴人否認控罪,會花費控方很多時間去證明控罪,浪費公帑。在這方面,一般來說如上訴人承認控罪,應可得到較一般案件為多的減免。在本案的情況下,無疑上訴人絕對有錯,但以整體事件而言,本席相信32個月的監禁可以說是明顯過重。 5. 本案涉及的控罪很多,裁判官亦很有系統地計算及調整了各項刑期。本席不打算對各項控罪重新釐定刑罰。本席認為可行的方法是將刑期中各項的4個月刑期下令同期執行,然後再與其他兩項8個月的刑期分期執行,所以總刑期為20個月(8+4+8)。本席認為這個刑期對上訴人已是一個足夠懲罰,亦已反映了案件整體的嚴重性。 6. 因此判刑上訴得直,刑期改為20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代表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處委派陳玲玲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