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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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邱笑清承認四項控罪,包括一項管有他人身分証、兩項使用他人身分証及一項使用非法獲得的旅行証件罪名,共被判入獄十五個月。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Case No.HCMA 1075/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Dec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75/2000

HCMA 107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1075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5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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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邱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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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0年12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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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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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邱笑清承認四項控罪,包括一項管有他人身分証、兩項使用他人身分証及一項使用非法獲得的旅行証件罪名,共被判入獄十五個月。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2. 案情顯示上訴人在街上被警員截查,上訴人出示屬於別人的身分証,她聲稱有關的身分証是在旺角檢獲。上訴人亦承認利用孖生姊妹的身分申請和獲得雙程証來香港,過期後亦沒有離開,更利用上述身分証在一間髮廊內工作了數個月,後來再到另一髮廊工作。上訴人在香港逾期居留近三年,她亦利用別人的身分証在香港獲得工作。有明確的案例指出,上訴人所犯的罪行需要判以阻嚇性的刑期,而十五個月是適當的判刑。

3. 原審裁判法官明顯地已經將所有有關的案情和上訴人的背景和其它有關的因素考慮在內。原審裁判法官亦明確指出,他是有責任依循有關案例的判刑指引。

4. 上訴人今天向法庭提交多份文件,包括她的母親和親自書寫的信件,詳細列出她犯案的經過和家庭背景。當然法庭對上訴人的家庭情況某程度是同情的。但本席須指出非法入境和逾期居留及利用偽造文件或虛假的文件,令一名沒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在香港工作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法庭亦屢次指出有關的罪行應該判以阻嚇性的刑期,避免情況斷續惡化。

5. 雖然個別的犯罪者的背景或家庭境況,很多時都有值得同情的地方,但法庭不能因為個別犯案人的家庭背景值得同情,而忽視或忽略了有關罪行對香港社會影響的嚴重性。

6. 在本案,原審裁判法官所判的判刑是正確的,亦是符合有關的判刑指引。沒有任何合理的理據,令本席認為需要更改原審裁判法官所作的判刑,所以上訴人提出的減刑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邱笑清,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曾若珩,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