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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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吳家俊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入獄7個月。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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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08/2000 HCMA 110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1108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5773號)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0年12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2月9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吳家俊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入獄7個月。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2. 案發時,上訴人因為其他事項被扣押在荔枝角收押所。在例行搜身時,懲教處職員發現上訴人的鼻孔內藏有一包0.26克重的海洛英混合物。上訴人承認以100元購得該小包毒品。上訴人有多次犯罪的紀錄,數次涉及毒品。 3. 本席必須指出管有毒品是嚴重的罪行。而將毒品帶入懲教署管理的機構,更是罪加一等。該等罪行不單是罔顧法紀,而對被扣押的囚犯更有極壞之影響。 4. 上訴人雖然年紀輕,但已有多次案底。而在被判刑時,他亦因其他案件被判入獄兩個月。 5. 本席認為上訴人被判的7個月刑期,絕非過重,更沒有違反判刑原則。而將判刑下令與上訴人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亦是一個正確的做法。本席亦認為原審裁判法官無須理會上訴人因犯本案而可能會被戒毒所重召的後果。上訴人曾經被判入戒毒所,他應該知悉如果獲釋之後,在固定的期間內,再犯相同的罪行,可能會被戒毒所重召。而重召的後果是較早時上訴人犯的罪行所導致。該後果並非因本案而引起的。 6. 無論如何,上訴人會否被重召,會根據上訴人在服刑時的身體狀況,由有關當局作出的一項行政決定。重召的決定對上訴人是否是一種刑罰,或是為他的健康着想,亦需要仔細考慮。上訴人會否被重召,在目前的階段,亦是一個未知之數。本席認為原審裁判法官無須將這一點考慮在內,本席亦不會將這一點考慮在內。 7. 但原審裁判法官在他的判刑理由書內明確指出他是採納12個月為刑期的起點。除了因為上訴人認罪扣減的三份之一刑期外,原審裁判法官再酌情將刑期多減兩個月。計算之下,12個月扣減因認罪而獲豁免的三份之一刑期,變成了8個月,再扣減兩個月,最終的刑期應為6個月,而並非7個月。明顯地原審裁判法官在計算方面犯了一些輕微的錯誤。 8. 雖然本席在較早時指出,7個月的判刑絕非過重,亦沒有違反判刑的原則,但法庭不能夠容許一名被告人有任何合理的不滿或怨恨。如原審裁判法官正確地計算判刑得到的結果應為6個月的監禁,而因為計算錯誤將刑期遞增至7個月,如果不作出適當的修改,可能會令上訴人有一個合理的不滿或抱怨。 9. 純綷基於這點,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原判的7個月刑期減為6個月。有關刑期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出席:陳舶港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託代表上訴人 曾若珩,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