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港明 訴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309/2000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February 2001.
1. 申請人是位於香港堅尼地道70至72號名為Amber Garden的業主立案法團,而答辯人是該建築物第204號停車位的業主。答辯人自1989年起便是該停車位的業主,他從來沒有就該車位繳交任何費用。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答辯人繳付由1995年1月至2000年9月他所欠交的服務費(service fee),總款額為20,700元、欠款的利息和徵收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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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309/2000 LDBM 309/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LDBM 2000年第309宗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判案日期: 2001年2月23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位於香港堅尼地道70至72號名為Amber Garden的業主立案法團,而答辯人是該建築物第204號停車位的業主。答辯人自1989年起便是該停車位的業主,他從來沒有就該車位繳交任何費用。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答辯人繳付由1995年1月至2000年9月他所欠交的服務費(service fee),總款額為20,700元、欠款的利息和徵收費500元。 2. 1994年12月6日,申請人舉行第九屆業主周年大會,與會者通過下列的決議 :
3. 1997年7月8日,申請人的物業管理公司(“怡高物業顧問”)致函答辯人,要求他為204號車位繳交直至1997年6月30日為止的9,000元“operating charges”。 4. 1997年9月18日,怡高物業顧問致函答辯人要求他繳交“carpark management fee”,該信有關本案的部份後列如下:-
5. 2000年4月3日,代表怡高物業顧問的歐華律師行去信答辯人,要求他為204號車位繳交由1995年1月至2000年3月的管理費(management fee)18,900元。 6. 2001年1月1日,怡高物業顧問致函答辯人,要求他繳交由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停車位的900元operating charge。該信重述答辯人以往欠繳21,600元。 7. 無論申請人以何種名稱提述答辯人所“欠繳”的款項,申請人向答辯人收取該筆款項的基礎,是源於1994年12月6日法團在業主周年大會所通過的決議。本案的關鍵在於法團是否有權通過該決議。這要視乎大廈公契是否賦予法團通過該決議的權力。大廈公契第4(g)條有以下的規定:
8. 根據公契第4(i)條的規定,業主所需繳交的款項,是按照該業主被分配的管理份數而定的。第4(i)條有以下的規定:
9. 附表4列載7樓至33樓A、B、C及D室各住宅單位的管理份數(Management shares),但該表並無任何部份述及停車位之事。這清楚顯示祗擁有車位的業主無須繳交大廈公契第4(g)條所規定的費用。按第4(i)條的規定,繳交的款額是按被分配的管理份數而計算。既然祇擁有車位的業主並無被分配管理份數,他便無須繳交第4(g)條所規定的款項,故此法團無權在1994年12月6日舉行的業主大會會通過第5.1項的決議。 10.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訟費 11. 本席頒下後列臨時訟費的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案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則該款額由法庭訂定。如在21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反對,則此項命令作實。
申請人:由姚麗卿女士代表。 答辯人: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