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超群(28位樂意園業主的代表) 訴 樂意園業主立案法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329/2000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February 2001.
1. 申請人獲得位於官塘康利道11號名為樂意園的28位業主的授 權,代表他們在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提出本案的申請。她的申 請,是要求審裁處頒令答辯人作為樂意園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召開業主週年大會/特別大會,議決下列的議程:
|
LDBM000329/2000 LDBM 329/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LDBM 2000年第329宗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判案日期:2001年2月12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獲得位於官塘康利道11號名為樂意園的28位業主的授 權,代表他們在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提出本案的申請。她的申 請,是要求審裁處頒令答辯人作為樂意園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召開業主週年大會/特別大會,議決下列的議程:
第一次要求 2. 1999年9月1日,樂意園25位業主要求法團的管理委員會主席在收到要求後的14天內召開業主大會,議決下列議程:
第二次要求 3. 2000年8月25日,樂意園的39位業主要求法團的管理委員會主 席/副主席在收到要求後的14天內召開業主大會,議決下列議程:
4. 申請人的申請,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的附 表3第1(2)段所授予的權力而提出的。該段有以下的規定:
5. 本案關鍵之點,就是申請人要求在業主大會議決的事項,是否屬於上述兩次要求議決事項之內。 (A)項議程 6. 第二次要求的第(三)項議程是有關是否取消周俊為先生作為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務,並授權副主席接替主席的職位的議程。如果大會通過這議程,則主席之職,便由副主席補上,而主席之職責,便可由新的主席繼續執行,但是如果業主大會通過(A)項的議程,則主席之職,便會無人即時填補,而主席之職責便無人執行,但管理委員會必須有人擔任立席,以領導管理委員會及履行如附 表3第1(2)段所規定的職責。(A)項的議程與第二次要求的第三項議程,是兩個不同的議程。 (B)項議程 7. 第一和第二次要求的議程並不包括(B)項的議程。 (C)項議程 8. 第一次要求的兩個議程是兩個獨立的議程。它們都述及有關解決與寶發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事宜的解決方式,即庭外和解或繼續訴訟。庭外和解的協議是訴訟雙方可以以不同的方式達成的,但(C)項議程完全沒有將和解方案列入議程之內,故此(C)項議程是有別於第一次要求的兩項議程。 (D)項議程 9. 2000年8月22日,管理委員會將管理員譚萬祝先生解僱。管理委員會在即日張貼通告,將此事知會業主。申請人在2000年8月 之時已知悉此事。 10. 解僱一事在2000年8月22日已經成為事實,因此在8月22日之後並不存在“是否「解僱譚萬祝管理員」”之事,所以這議程與樂意園的日常管理無關。樂意園的公契第16條有以下的規定:
11. 根據上述第16條的規定,業主大會祇能議決與樂意園日常管理之 事。當申請人在2000年10月16日向審裁處提出申請之時,(D)項議程與樂意園的管理事項已無關係,故此本席無權頒令法團召開大會就(D)項議程作出決議。 12.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裁決,申請人所代表的業主,在向審裁處提出申請之前並無向管理委員會的主席提出(A)、(B)、(C)項的要求,故此他們的申請並未符合附表3第1(2)段的規定;就有關(D)項的議程而言,本席無權頒佈他們所要求的命令,因此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申請人:由邱超群女士代表。 答辯人:由周俊為先生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