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榮國際有限公司 訴 新雅閣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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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九龍何文田太平道一號新雅閣17字樓B座的業主,而答辯人是新雅閣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向它支付維修外牆的費用,金額為$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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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335/2000 LDBM 33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LDBM 2000年第335宗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判案日期:2001年2月2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九龍何文田太平道一號新雅閣17字樓B座的業主,而答辯人是新雅閣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向它支付維修外牆的費用,金額為$5,200。 2. 林笑歡女士是申請人的董事。1999年10月,她通知法團的管理員吳先生申請人單位的一個窗眉(“窗壆”)有裂縫,要求法團對窗眉維修,但法團並無派人到申請人的單位視察,而裂縫變得越來越大。 3. 1999年12月13日,林笑歡以記錄郵遞方式將下列信件寄予法團:
4. 法團對此信並無反應。林笑歡恐怕窗眉會脫落,因而傷及他人,於是祗好通知吳先生申請人會先行塾支維修。維修工程在12月底進行,而維修費用是5,200元。 5. 其後林笑歡向法團追討該維修費用。2000年9月23日,法團以下列函件所述的理由,拒絕她的要求:
答辯人的証供 6. 法團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周榮炎先生為答辯人作証;他承認法團的管理員吳先生曾在1999年12月15日收過一封日期為1999年12月13日的掛號信。 7. 他對維修的地方是位於外牆之處並無異議。 8. 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1)(a)條的規定,法團須使公用部份維持良好合用的狀況;根據附表1所列,大廈的外牆是屬於大廈的公用部份。而申請人維修的窗眉構成外牆的一部份。大廈公契第4(h)(I) 條有以下的規 定:
9. 大廈的業主負有對大廈公用部份的維修責任,所以他們才須支付維修的費用。法團是由所有大廈的業主所構成的,當法團的管理委員會對大廈公共部份有關之處不進行維修,業主便須負上親自維修的責任,然後根據大廈公契的第4(h)(I)條所賦予的隱含權力,向法團追索維修的費用。 10. 法團有責任維修外牆不妥的地方,申請人是法團的一份子,當申請人替法團履行它的責任,法團便須支付予申請人該筆維修費用,因此本席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得直。 11. 本席判令答辯人須於一個月之內向申請人支付$5,200元的維修費用。
申請人:由林笑歡女士代表。 答辯人:由周榮炎先生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