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村臺5號業主立案法團 訴 屋宇管理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458/2000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February 2001.
1. 申請人是位於香港山村臺5號建築物的立案法團。它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將在管理大廈期間多收之賬款($114,964.99)交回予申請人。
Cited by 15 cases
|
LDBM000458/2000 LDBM 45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LDBM 2000年第458宗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判案日期:2001年2月9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位於香港山村臺5號建築物的立案法團。它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將在管理大廈期間多收之賬款($114,964.99)交回予申請人。 2. 申請人在2000年4月份與5月份終止答辯人的管理合約,因此本席需要裁決土地審裁處(“審裁處”)對此案是否有司法管轄 權。《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第45(1)條賦予審裁處聆訊及裁決附表10所指明的任何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3. 附表10的第1段是“與本條例條文的釋義及執行有關的法律程序”。與經理人的委任結朿後的責任有關的條款是附表7第8段。該段有以下的規定:
4. 在第8(b)段的規定下,經理人在其委任結束後須要送交管理委員會或接任其位的經理人的事物並不包括款項,因此申請人的申請與附表7第8段無關,而附表10第1段亦因而不適用於本案。 5. 根據附表10第5(c)條的規定,審裁處有權審理與涉及條例第34D(1)條所指的經理人的權力及職責的法律問題有關的案件。 6. 法例第34D(1)條對經理人(Manager)一詞有以下的釋義:
7. 這釋義中重要的部份是"for the time being"數字。在Chi Kit Co. Ltd. & Anor訴Lucky Health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Ltd. (2000) 3HKCFA 268一案,終審法院需就 "owner" 一詞的釋義部份內的子句,即 "for the time being" ,作出裁決。有關的條款是條例的第17(1)(b)條。該條有以下的內容:-
條例的第2條將“owner”(業主)定義為:
8. 終審法院對第17(1)b條內的子句,即“for the time being”,作出以下的闡釋:
9. 依據終審法院的裁決,"for the time being" 即是向法庭提出申請許可之時。本席認為,在 "owner" 釋義內的子句 "for the time being" 與 "manager" 釋義內的子句“for the time being”,不應有不同的意義,因為在同一章法律所採用的字或詞,應有相同的釋義,因此,本席可在本案引用終審法院在Chi Kit Co. Ltd.一案對 "for the time being" 的釋義。當申請人在2000年12月8日提出本案申請的時候,答辯人已不是山村臺5號建築物的經理人,故此附表10第5(c)段並不適用於本案,所以審裁處對此案無司法管轄權。 10.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