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關裕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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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在公衆地方打鬥,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5條,並被判罰款$3,000,上訴人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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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45/2001 HCMA104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04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206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15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15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在公衆地方打鬥,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5條,並被判罰款$3,000,上訴人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 2.案情相當簡單,在事發時,上訴人是荃灣一家酒樓的食客,第一控方證人是該酒家的侍應,其間雙方因為很小的事發生爭拗,後來發展成雙方互相打鬥,最後警察到場,控告上訴人在公衆地方互相毆打。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有罪。控方的證供包括自稱被毆打的侍應和一位女侍應,以及到場的警員。 3.上訴人的辯護理由是他當時打鬥是出於自衛,但他選擇不上證人台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在這情況之下,裁判官很自然接受控方證人的證供,而裁定自衛的辯護不成立。 4.今早在本庭代表上訴人的梁大律師是提出一些在證供上有些矛盾和不脗合的地方,譬如之前兩位證人都是沒有說上訴人用櫈打他,但在他的口供就稱有用櫈打他。另外一個理由是裁判官介入控方應該負提問的責任。另外一個理由裁判官就說傷勢報告脗合,兩個人有打架的講法,這些問題裁判官都有考慮過。 5.在整體的案情和整體的審訊的情序來說,本庭不發覺有任何不正確或不妥當的地方,因為裁判官對每一點都經已作出考慮和解釋,為何他達到他定罪的裁決。所以本席認為定罪沒有不安全和不妥當的地方,根據裁判官所聆聽的證供,裁判官絕對有證據去支持他所作出的裁決,故此本席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李全德律師事務所轉聘梁鴻谷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