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鳳美 訴 恆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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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九龍大角咀福全街31號8樓C室(“處所”)的租客,而答辯人是處所的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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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NT000472/2000 LDNT 47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NT 2000年第472宗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1年4月24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九龍大角咀福全街31號8樓C室(“處所”)的租客,而答辯人是處所的業主。 2.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授予新租賃。經商討後,與訟雙方同意訂立新的租賃,為期2年;新租賃的其他條款與現行租賃的條款相同。 3. 本席需要裁決的祇是租金的款額。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的報稱租金表載有下列的參考資料 :
4. 第1與第2 參考處所的面積皆為34.3平方米。如果他們的面積是33.4平方米,他們的租金應分別為$5,745.00($5,900.00×33.4÷34.3),和$5,550.00($5,700.00×33.4÷34.3)。 5. 如果第5與第6參考處所的面積是33.4平方米,它們的租金應分別為$5,495.00[($4,500.00-$206.00)×33.4÷26.1]與及$4,676.50[($4,200.00-$223.50)×33.4÷28.4]。 6. 如果一個樓房單位越高,它受到地面的噪音和塵埃的污染和影響便越少,故此它的租金應稍為提高。反之亦然。對樓房單位的租金,每升降一層,本席給予±0.5%的調整。第1參考處是位於13樓;如果它的面積是33.4平方米,它的租金應為$5,601.00($5,745.00×97.5%)。基於同樣的理由,第2參考處所的租金應為$5,605.50($5,550.00×101%),第3參考處所的租金應為$4,770.50($4,700.00 ×101.5%);第4參考處所的租金應為$5,678.50($5,765.00× 98.5%);第5參考處所的租金應為$5,522.00($5,495.00×100.5%);第6參考處所的租金應為$4,583.00($4,676.50×98%)。 7. 對每一年樓齡的差距,本席給予±0.5%的租值調整。如果第5參考處所的落成年份是1978年,它的租金應稍為調升;據此計算,第5參考處所的租金應為$5,632.00($5,522.00×102%),而第6參考處所的租金應為$4,720.00($4,583.00×103%)。 8. 新租賃的租金通常較續訂租賃為高,因為業主一般都會在處所租出前對它加以維修,而續訂租賃則通常沒有這種維修。本席認為新租賃的租金應下調3%才會反應出在續訂租賃情況下,業主從該處所可以獲取的租金。如果第5參考處所是續訂租賃,它的租金應是$5,463.00($5,632.00×97%),而第6參考處所的租金應是$4,578.00($4,720.00×97%)。 9. 上述6個處所的平均租金為$5,282.75[($5,601.00+$5,605.50+$4,770.50+$5,678.50+$5,463.00+$4,578.00)÷6]。 答辯人的証據 10. 答辯人亦有提供位於該大廈處所租賃的資料以供本席考慮:
11. 答辯人提供的第4和第5參考處所亦即是差餉物業估價處提供的第4和第1個參考處所。 12. 答辯人的第1、第2個參考處所與差餉物業估價處提供的第1個參考處所有相同的的面積,即34.3平方米。假如它們的面積都是33.4平方米,它們的租金應為$6,134.69($6,300.00×33.4÷34.3)和$6,329.44($6,500.00×33.4÷34.3)。 13. 假如第1至第3參考處所都是位於8樓,它們的租金應為$6,318.70($6,134.69×103%)、$6,361.00($6,329.44×100.5%)和$6,205.50($6,300.00×98.5%)。 14. 這三個參考處所的平均租值是$6,295.00。 15. 差餉物業估價處提供的6個參考處所與答辯人提供的首3個參考處所的平均租值是$5,788.875[($5,282.75+$6,295.00)÷2]。本席將處所的租金定於$5,780.00。 16. 本席頒佈以下命令:
申請人:由何永導先生代表。 答辯人:由朱家寶先生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