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蓮新及另一人 訴 王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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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位於九龍深水埗鴨寮街204號八樓(“有關處所”)的業主,而答辯人是有關處所的租客。申請人指有關處所的租金為每月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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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003012/2000 LDPD 301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00年第3012宗
主審法官:盧偉光審裁委員 聆訊日期:2001年2月2日 宣判日期:2001年2月9日 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位於九龍深水埗鴨寮街204號八樓(“有關處所”)的業主,而答辯人是有關處所的租客。申請人指有關處所的租金為每月3,500元。 2. 2000年12月27日,申請人以答辯人欠交由2000年3月1日起租金為理由,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追租及收樓。 3. 申請人由授權代表梁明珠代表出席聆訊,答辯人沒有提交反對通知書,也缺席聆訊。 4. 梁明珠作供,提出兩位申請人己定居美國,他們離港前將有關處所交予第一申請人的家姑蔡如珠居住,沒有與後者定租約或收取後者任何租金。證人按兩位申請人要求,在2000年10月往有關處所及附近查詢,從街坊口中知悉蔡如珠己在2000年2月搬離上址。可是有關處所的現行佔用人或租客,一自稱“王太”的女子拒絕承認申請人作為業主的身份,不願意交租予申請人或交回有關處所予申請人。因為這樣的緣故,申請人祗好到土地審裁署提出本申請。 5. 證人同意申請人與現行佔用人或租客“王太”並沒有直接租賃關係。 6. 就土地審裁處對於樓宇租賃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土地審裁處條例》第8條第(6),(7)及(8)款有以下的規定:
7. 因為申請人與蔡如珠或申請人與答辯人都沒有業主與租客的關係,申請人未能根據上述條款,在土地審裁處興訟。因此,本席祗能夠撤銷申請人的申請。另外,本席决定不頒任何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由梁明珠女仕代表 答辯人: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