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玉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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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玉孄女士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其中一項是使用偽造身分證明文件;另一項是非法進入香港後未經入境處處長授權下而繼續逗留在香港。上訴人每項控罪被判15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即共需要服刑15個月。上訴人認為判刑過重,上訴要求減刑。

Case No.HCMA 485/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85/2001

HCMA48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485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NKCC7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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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陳玉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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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2001年6月22日

裁決日期: 20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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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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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陳玉孄女士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其中一項是使用偽造身分證明文件;另一項是非法進入香港後未經入境處處長授權下而繼續逗留在香港。上訴人每項控罪被判15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即共需要服刑15個月。上訴人認為判刑過重,上訴要求減刑。

2.上訴人提出的理據是:

(1) 她因為年幼時被性侵犯,因此身心受了嚴重打擊,她要求本席當她為傷殘人士處理刑期從輕發落;

(2)她又要求本席以人道理由,批准她在刑滿後,可以在香港合法居留。

3.就上述第二項理由,本席無權批准她在香港居留,上訴人聲稱她在香港出生亦只是她片面之詞,並不能作實。

4.有關15個月刑期的問題,原審裁判官經已考慮過蘇文景(譯音)案例裡面的判刑指引,亦考慮過當日上訴人求情時的陳詞。她今天重複提到她是性侵犯的受害者,身心上曾受嚴重打擊,這一項上訴理由並無新意,因為裁判官在判刑的時候經已作出詳細考慮。

5.今天上訴人並沒有提出新的理據,或任何有說服力的人道理由,令本席需要把刑期遞減。本席認為裁判官的15個月監禁刑期絕非明顯過重,因此本席駁回是項上訴,並維持原來刑期。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