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玉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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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玉孄女士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其中一項是使用偽造身分證明文件;另一項是非法進入香港後未經入境處處長授權下而繼續逗留在香港。上訴人每項控罪被判15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即共需要服刑15個月。上訴人認為判刑過重,上訴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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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85/2001 HCMA48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485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NKCC7456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2001年6月22日 裁決日期: 2001年6月22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陳玉孄女士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其中一項是使用偽造身分證明文件;另一項是非法進入香港後未經入境處處長授權下而繼續逗留在香港。上訴人每項控罪被判15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即共需要服刑15個月。上訴人認為判刑過重,上訴要求減刑。 2.上訴人提出的理據是:
3.就上述第二項理由,本席無權批准她在香港居留,上訴人聲稱她在香港出生亦只是她片面之詞,並不能作實。 4.有關15個月刑期的問題,原審裁判官經已考慮過蘇文景(譯音)案例裡面的判刑指引,亦考慮過當日上訴人求情時的陳詞。她今天重複提到她是性侵犯的受害者,身心上曾受嚴重打擊,這一項上訴理由並無新意,因為裁判官在判刑的時候經已作出詳細考慮。 5.今天上訴人並沒有提出新的理據,或任何有說服力的人道理由,令本席需要把刑期遞減。本席認為裁判官的15個月監禁刑期絕非明顯過重,因此本席駁回是項上訴,並維持原來刑期。
控方: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