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范滿泉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10070/2002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September 2002.
1. 這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范滿泉先生本人提出,基於他沒有能力清還他所有債權人的債項。據范先生提交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他共有22位無抵押的債權人,所欠債項超過HK$1,500,000.00。他在5間銀行持有的賬戶結餘總數,不超過HK$600.00。
|
HCB010070/2002 HCB 1007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10070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范滿泉的事宜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9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9月9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范滿泉先生本人提出,基於他沒有能力清還他所有債權人的債項。據范先生提交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他共有22位無抵押的債權人,所欠債項超過HK$1,500,000.00。他在5間銀行持有的賬戶結餘總數,不超過HK$600.00。 2.范先生其中一位債權人,渣打銀行有限公司,起初對范先生的呈請提出反對,原因是范先生在2001年8月24日,變賣了他在西貢的物業,對此,范先生並沒有作出交代。 3.范先生在2002年9月7日,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誓章,解釋他與太太出售該物業的原故及變賣物業後,扣除所欠銀行之供款及另一私人貸款餘數後,所剩下款項的各種用途。 4.銀行經考慮范先生所提出的解釋,不再反對他的破產呈請。本席認為范先生並無經濟能力償還他的債項,對他的資產亦已作出清楚的解釋,故此,本席對范先生頒布破產命令。對於破產呈請 ,本席不作任何訟費的命令。
欠債人:范滿泉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反對債權人:由李思行,周慧蘭律師事務所吳英偉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鍾時菁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