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范滿泉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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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范滿泉先生本人提出,基於他沒有能力清還他所有債權人的債項。據范先生提交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他共有22位無抵押的債權人,所欠債項超過HK$1,500,000.00。他在5間銀行持有的賬戶結餘總數,不超過HK$600.00。

Case No.HCB 10070/2002
Court
HCB
Date09 Sep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10070/2002

HCB 1007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10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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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范滿泉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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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9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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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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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范滿泉先生本人提出,基於他沒有能力清還他所有債權人的債項。據范先生提交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他共有22位無抵押的債權人,所欠債項超過HK$1,500,000.00。他在5間銀行持有的賬戶結餘總數,不超過HK$600.00。

2.范先生其中一位債權人,渣打銀行有限公司,起初對范先生的呈請提出反對,原因是范先生在2001年8月24日,變賣了他在西貢的物業,對此,范先生並沒有作出交代。

3.范先生在2002年9月7日,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誓章,解釋他與太太出售該物業的原故及變賣物業後,扣除所欠銀行之供款及另一私人貸款餘數後,所剩下款項的各種用途。

4.銀行經考慮范先生所提出的解釋,不再反對他的破產呈請。本席認為范先生並無經濟能力償還他的債項,對他的資產亦已作出清楚的解釋,故此,本席對范先生頒布破產命令。對於破產呈請 ,本席不作任何訟費的命令。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欠債人:范滿泉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反對債權人:由李思行,周慧蘭律師事務所吳英偉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鍾時菁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