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許慶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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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許慶漢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處入精神治療院接受治療4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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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94/2002 HCMA19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94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466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10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10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許慶漢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處入精神治療院接受治療4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現提出上訴。 2.案情很簡單,發生地點在淺水灣公園,當時該位投訴人,該名女士與丈夫同時在惠康清潔公司工作。投訴人剛剛在公園內的公廁出來,沿着樓梯拾級而下,她當時察覺上訴人在她左邊梯拾級而上,大家對面上落,當該名女士與上訴人擦身而過時,上訴人用左手迅速地觸摸該名女士右腋下,他的手繼續向證人的左方移動,觸摸到她的乳房下方,上訴人並說「靚女」。當時該位女士很憤怒並責罵上訴人「有冇攪錯呀」。她形容當時上訴人「好像很開心般在唱歌」。 3.當時她的丈夫(即控方第二證人)在該處工作,馬上叫她的丈夫過來,並向其丈夫投訴上訴人「整我個胸」,上訴人便回答「摸乜呀摸,摸你老母」。經過一番爭論後,投訴人的丈夫要求上訴人留下,並報警求助。警員到場瞭解事件後,將上訴人拘捕,後來告他非禮罪。上訴人便回答「亞Sir,我淨係叫佢一聲靚女啫」。 4.上訴人有上證人台作供聲稱案發地點附近有一海灘,他在海灘負責清潔工作。案發當日,他的上司表示,日後會安排他往另一個海灘工作,着他先離開。由於他表示該地點沒有食物可以購買,故過往他帶同煮食用具如電飯煲等開工。當他得悉日後會被調往別處工作時,遂收拾好衣物、電飯煲及筷子等放入一垃圾袋中,準備乘66號巴士往中環。他稱他要經過一排60級的樓梯離開,當他上了該樓梯一半路程時,他一直行,沒有望到該名投訴人,他形容自己盛載煮食用具的袋有8斤重,約2呎乘4呎大,他形容自己好像聖誕老人般,持着袋放在背上,當他與投訴人大家面對面行過時,他感覺所持的袋好像碰到人般,他遂轉頭望說「靚女,對唔住」。投訴人繼而罵他「有冇攪錯」,並以粗口責罵他,投訴人的丈夫來到便報警,上訴人說「你唔係屈得就屈係嘛」,以上是上訴人的證供。即當時只是背上所揹的袋碰到該名女士,上訴人沒有做到投訴人所說他所做的事。 5.裁判官經過小心評估各人所作出的證供,他相信投訴人的口供,而不相信上訴人的口供,所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這個裁決完全是事實的裁決,裁判官完全有理由相信投訴人的證供,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故裁定上訴人有罪的裁決是法律和事實上都正確,不值得干擾,所以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潘藹蓮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梁照林大律師代表被告人(assist court onl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