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旭標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41/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被判罰款$2,500。他不服定罪判決,現提出上訴。
|
HCMA000241/2002 HCMA24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241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425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9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9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被判罰款$2,500。他不服定罪判決,現提出上訴。 2.根據控方的案情顯示,在2001年11月13日上午,陳煜南(控方第一證人)到香港西環元勝里21號地下探訪他的哥哥,陳煜南的哥哥與上訴人均為該地址的租客。當陳煜南在該處見到上訴人時,他請求上訴人盡量容忍他的哥哥,因他的哥哥曾經因噪音問題,與上訴人發生爭執。上訴人向陳煜南投訴他的哥哥不用免費街水,而用屋內需要收費的食水,所以令其他租客多付水費。上訴人拉着陳煜南到屋外的水喉,陳煜南感到痛楚,結果撥開上訴人的手,上訴人突然用拳打他的面及大力打他左邊身體然後離去,過了一會,上訴人帶同警員回到現場。該位警員是控方第二證人,他見到陳煜南時,他的鼻和嘴角都流血,所以拘捕上訴人,而上訴人稱他只是自衛。 3.有一份醫療報告作為呈堂證物,李考亮先生曾為上訴人與陳煜南兩個人療傷。明顯地,陳煜南的傷勢比較嚴重得多,而上訴人只是右手中指和無名指擦損。 4.上訴人選擇上證人台作供,他指陳煜南到上址敲他房間的門,然後用手打他數下。上訴人要求他停手,但陳煜南用拳打上訴人的面部,上訴人只是自衛還擊。 5.在審訊時,上訴人在其證供亦陳述今天早上在本法庭陳述的事實,裁判官經過聽取雙方的證供和觀察證人給口供的神情、態度和表現,接受陳煜南的證供,不接受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是經過詳細的考慮才作出裁決,而且他對整件事的裁決是事實的裁決,本席研究過審訊記錄及裁判官所書寫的裁決書,看不到他在事實或在法律上犯有錯誤,對於事實的裁決,上訴法庭是不會干涉,因為原審法官有機會聽取證人的口供和觀察他們的神情和表現,聽其言觀其行,這些是裁判官的職責。本庭找不到任何的理據可以說裁判官在事實和法律上犯有錯誤,所以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