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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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原判,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原判。

Case No.HCMA 256/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56/2002

HCMA25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256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15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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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曾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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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4月9日

裁決日期:200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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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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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原判,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原判。

2.這宗案件涉及多輛車輛連環相撞,最終所得到的結果是因為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緊急剎掣,造成後面的車輛亦要同時剎掣,因而造成交通意外。警方經過調查後,檢控上訴人。

3.控方一共傳召了八名證人,其中多名是交通部警員。第一證人是另外一架的士司機;第二證人亦是的士司機;第三證人是一名特別職務隊的警員,當時他們正坐在一部輕型貨車;第四證人是一名警長,他是該輕型貨車的前座乘客;第五證人是一名女警,她的證供說當時發生意外時,她正坐在後排及正在執拾管理箱,所以她沒有留意到是次意外,令到她的嘴和腳受傷;第六證人是一名事後到場的警員;第七證人是一名交通意外調查員;第八證人是一名交通部警員。除了這幾名事後到場的警員及女警,控方第一、二、三及四證人都能夠講出當時事發的情形是由於上訴人在前面的的士在告士打道接近柯布連道緊急剎掣,因而造成其他的汽車都一同剎掣。

4.上訴人亦選擇上證人台作供。他的證供說他有20年駕駛經驗,及他在2001年5月25日,下午9時25分,他駕駛着他的的士GR6439沿着外告士打道行駛,去到接近柯布連道路口時,上訴人說他減速駛入內告士打道左二線,斜斜地駛入內告士打道左一線,去到前面的避車處時,上訴人說有一位女乘客揮手截他的的士,上訴人說當時他的時速是30公里。上訴人又說他由倒後鏡看到沒有車輛跟着他。上訴人說他打左燈順利進入左一線,再入避車處。在避車處,有位女乘客打開他車門上他的的士。上訴人說女乘客關門,他聽到很大聲的剎車聲,跟着好大聲的嘭一聲。上訴人說他預備開車時,第一證人和第三證人走上他的車前,不讓他離去。上訴人說地下有條很深的剎車痕。上訴人說這剎車痕是第三證人的客貨車留下的。以上便是上訴人的證供。

5.裁判官在聽過眾證人的口供後,聽其言,觀其行,便作出裁決。他接受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不接受上訴人的證供,因此,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至於裁判官所作出的決定是事實的裁決,他亦聽過這麼多證人的口供,如果他接受這數名控方證人的證供,他是有理由可以裁定這宗車輛連環相撞是由上訴人緊急剎掣之後所引起的。所以本席認為上訴沒有理據,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王見秋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