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阮林沛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84/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2. 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中指出,裁判官判刑過重。上訴人在本庭以家庭理由作出求情,請求法庭將刑期縮短,好使上訴人返回國內照顧病危的父親﹑妻子及年幼的兒子。

Case No.HCMA 184/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84/2002

HCMA18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8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63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阮林沛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7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7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上訴人阮林沛在裁判法院承認四項控罪:

(一) 違反逗留條件 - 過期居留,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

(二) 使用偽造身分證,違反香港法例第11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

(三) 管有偽造身分證,違反香港法例第11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及

(四) 違反逗留條件,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及根據入境規例第2(1)(a)條。

裁判官判處上訴人每項控罪入獄15個月,同期執行,即總共15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中指出,裁判官判刑過重。上訴人在本庭以家庭理由作出求情,請求法庭將刑期縮短,好使上訴人返回國內照顧病危的父親﹑妻子及年幼的兒子。

3.案情顯示在2002年1月27日,警方接獲線報到達黃大仙一間茶餐廳,要求在場職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上訴人出示一張鄭天仙名下的身分證。警員檢視之下,懷疑該證為偽證,於是予以拘捕。警誡之下,上訴人承認該證件是他在來港之前於深圳購得,以便在香港找工作。事後經進一步調查,上訴人在2001年7月初以訪客身分到港,獲准逗留至同年7月26日。另一留港的條件,是無論有薪或無薪上訴人都不得在香港工作。上訴人在入境之後,不但沒有依期離港,更在2002年1月24日藉購得的偽證在上述茶餐廳覓得工作,薪金為每日200元。

4.本庭認為總刑期15個月是適當的,但需要作出些微的更改,因為就第一項控罪,即6個月的逾期居留,一般刑期約為6個月,所以本席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減為6個月;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15個月刑期是適當的;第四項控罪,即違反逗留條件,本席將刑期改為6個月,同期執行。

5.關於上訴人要求提早返回內地照顧病重的父親及妻兒,本庭雖然同情上訴人,但並不能將刑期更改,因為香港地少人多,香港一定要保護自己居民的工作機會及利益,並不能任由大量內地同胞到港尋找工作,尤其本案涉及利用偽造文件,案情相應地比較嚴重。裁判官亦指出香港在回歸後,內地同胞訪港限制比以前大減。由於兩地生活水準及工資上的差距,令很多內地同胞以雙程證來港後非法工作及過期居留。裁判官指出他平均每天在九龍城法院處理這類案件達四﹑五十宗之多,反映到事情的嚴重性。15個月的總刑期是適當的,本庭並不打算作出干預,所以駁回上訴,而上訴人的個人理由亦不是一個強而有力的人道理由,每一個人也可能有同樣的環境及遭遇,所以本庭並不會干預15個月的刑期。上訴駁回。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