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小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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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罪名成立,該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裁判官判上訴人入獄13個月,而這種做法是有些少歷史或者是背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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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14/2002 HCMA21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21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73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審訊日期:2002年5月22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22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罪名成立,該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裁判官判上訴人入獄13個月,而這種做法是有些少歷史或者是背景的。 2.案情的經過是上訴人於2001年12月11日一次警方在灣仔掃黃行動中,被發現提供性服務。她向警方報稱她持有中國大陸旅遊證件,在2001年12月9日經羅湖進入香港,可以在香港逗留至2001年12月23日,因此被控違反居留條件,即是未得到許可在香港從事賣淫的工作。上訴人在東區裁判署提堂時承認這項控罪,被裁判官判罰入獄兩個月。 3.上訴人刑滿後,在2002年1月21日被送到入境處等候遣返,當時上訴人正式向入境處職員表示她其實是非法入境者。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在2001年12月9日乘船非法來港,抵港後在12月10日被警方拘捕,控以未得許可而從事工作罪名,上訴人承認控罪,而被判兩個月。該項罪名是指上訴人在香港居留而未得到入境處處長的准許,上訴人對於13個月的刑期提出上訴,亦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的原判。上訴人認為她已坐了牢,不應再被判多一項罪名;她亦認為兩條控罪合共15個月的刑期是過重。上訴人亦提及她的父親有病(吐血和有心臟病),表示這次到港是為了賺錢返回內地給父親醫治。 4.處理第二項控罪的裁判官已清楚指出有考慮到上訴人因為上一次的控罪被判監禁兩個月,所以未有判上訴人15個月的刑期,而通常這類案件的刑期為15個月。至於今天的上訴,本庭認為所判的刑期相當正確,因為裁判官經已將兩個月的刑期納入該15個月的刑期來計算,最後得到15個月的刑期。 5.至於另外一項控罪,即未經許可在香港工作是否在法律上有錯則是另外一個問題,而不是今天上訴人提出上訴要處理的問題。因為今天的上訴是針對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關於這項控罪及證供已經非常明確,上訴人本身亦都在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所以本庭認為對於上訴人的定罪並無錯誤。 6.至於13個月的刑期,裁判官亦考慮過因上一次的檢控已令上訴人得到兩個月刑期,所以將刑期定為13個月,因為原本刑期應為15個月。基於這些理由,本庭認為裁判官對於定罪及刑期都是正確的,故此不打算干預裁判官所判的刑期及其所接受上訴人的認罪都沒有不穩妥及不安全之處,因此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