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蘇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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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蘇志民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Case No.HCMA 299/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99/2002

HCMA29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299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7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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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蘇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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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23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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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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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蘇志民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2.控罪指上訴人當時在旺角弼街與通菜街交界被截停時,他帶有一個塑膠袋,袋內有24個小包(有塑膠的包裝),載有11.14克混合劑含8.98克海洛英鹽酸鹽。經認罪後,裁判官以18個月作為判刑起點,但鑑於上訴人勇於承認控罪,裁判官將刑期減1/3作為折扣,所以刑期為12 個月。

3.今天早上,上訴人卻說原審法官沒有給他折扣,這是不對的說法。他亦說在當日有另一位法官在一件同類案件上判被告人8個月刑期。故此,上訴人希望本庭將他的刑期略為減低。

4.上訴人有一連串的刑事紀錄,包括打劫和盜竊的案底,這雖是發生在很久以前的事,但他同樣有管有藥品的案底,不單是一次,而是很多次,如1989年、1990年、1992年至1996年等。同時,每一件案的案情亦有不同,毒品的份量多少亦有不同。所以若有其他罪犯被判較輕的刑期是不出奇的。

5.基於這件案的案情及毒品的份量與及上訴人以往的刑事紀錄,本庭認為12個月的刑期是無可厚非,既不過重,亦沒有違反判刑的原則。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 王見秋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