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施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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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向本庭指出,12個月的刑期基本上是沒有錯誤的,但她的求情原因是他要照顧丈夫及6個月大的兒子,而她的兒子現時與她在監房一起生活,兒子腸胃時常不適亦有皮膚病,這對她的兒子是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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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36/2002 HCMA33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33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3695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14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14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
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被判處入獄12個月;而第二項控罪則被判處入獄兩個月,一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合共13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裁決,現提出上訴。 2.上訴人向本庭指出,12個月的刑期基本上是沒有錯誤的,但她的求情原因是他要照顧丈夫及6個月大的兒子,而她的兒子現時與她在監房一起生活,兒子腸胃時常不適亦有皮膚病,這對她的兒子是不好的。 3.裁判官經過詳細考慮上訴人的求情原因後,已經從輕發落,因為一般就第一項控罪的刑期為15個月,裁判官只判處上訴人12個月的刑期。至於第二項控罪,裁判官亦將其中一個月的刑期與第一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所以裁判官對上訴人所犯的兩項控罪已作出寬大處理。他的判刑並沒有可以受到批評的地方,符合上訴庭對於同類案件所作出的指引。上訴人所提出的求情原因亦不能被視為有強烈人道理由,所以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