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黎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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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黎國好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就是管有偽造身分證,第二項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經認罪後,裁判官以每項控罪各判他入獄15個月,其中第二項控罪有1個月分期執行,所以總刑期為16個月。

Case No.HCMA 381/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81/2002

HCMA38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38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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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黎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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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23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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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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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黎國好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就是管有偽造身分證,第二項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經認罪後,裁判官以每項控罪各判他入獄15個月,其中第二項控罪有1個月分期執行,所以總刑期為16個月。

2.控方案情很簡單,有一位警員PC58745,當時為反非法入境者設立路障,事發地點在元朗北鄉的公共小巴上。該名警員發覺被告人鬼鬼祟祟在一輛公共小巴內,他便向被告人要求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上訴人給了他一張偽造的身分證,而該偽造的身分證後來成為第一條控罪所述的偽造身分證,該警員懷疑其身分證是偽造,因為證上的字體、相片和水印都是模糊不清,所以拘捕上訴人。在警誡之下,上訴人承認他是非法入境者,由深圳坐船偷入香港,日期是2001年11月22日,目的是想來香港找一份好工作。後來經政府專家化驗,證明該張身分證是偽造的。

3.上訴人的上訴不是關於減刑,而是關於定罪。上訴人向本席讀出一份已經書寫好的文件,他說不是想推翻原判,只是想更改第二項控罪,變為逾期逗留,不是非法入境,當時因為怕連累親人,所以承認非法入境罪,其實他有一張用另外一個人的名字申請來香港的雙程證,所以他說不應該被檢控和裁定非法入境。

4.本庭對上訴人這些講法和行為覺得非常可耻。如果他所說屬實,那他是帶了多張偽造身分證和雙程證來港,而且都是用另一個人的名字,這怎能說他是正式透過合法的渠道進入香港,因為雙程證一定要用自己的名字和身份取得,才可說是真確的雙程證,且要經過有關當局批准和檢查。所以其第二項判罪非常正確。

5.其實上訴人亦犯了其他的罪行,他已很幸運,因為沒有控告他行使偽造的雙程證,以及誤導入境處的職員,當他行使該張不屬於他的雙程證,如當時若有提出該起訴,他的刑罰和刑期會更高,不只入獄16個月。所以上訴沒有根據,本席予以駁回。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