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伍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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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伍國雄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6,000元和需要停牌9個月。上訴人對定罪及刑期不服,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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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38/2002 HCMA43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43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000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24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24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伍國雄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6,000元和需要停牌9個月。上訴人對定罪及刑期不服,現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在2001年8月29日,大約早上8時10分,上訴人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尾後有一輛拖車,車上載有貨物。在窩打老道第三線向南行駛。當時上訴人的車輛在第三線用正常的速度行駛。當他駛至蘭開夏道交界時,交通燈由綠色轉為黃色,上訴人踏剎車掣停車,但無效。他再試多次踏腳掣,但他的車輛仍然不能減速或停下來。跟着,上訴人的車輛更衝向三駕停下來的汽車,其中一駕是的士,一駕是私家車,另外一駕是警員駕駛的摩托車。最後,上訴人的車輛停下來。 3.他的車隨即被送往何文田的驗車中心檢驗,結果發現有9種問題,超載的重量有1.2噸之多。同時,驗車官也發現機件上有不妥當的地方,包括剎掣有毛病,而且問題相當嚴重。 4.驗車官認為這種情況理應存在了相當長的時間,使剎掣的效率由百分之十跌至百分之三十。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他只是負責 維修貨車,在意外發生兩天前,他亦有使用過那輛車。上訴人說他看不到剎掣有什麼不妥當及不足夠的地方。 5.上訴人是沒有給予口供,亦沒有傳召證人。基於這樣的證供,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本庭認為這樣的裁決在證據或在法律上沒有犯任何錯誤,亦有足夠證供來支持裁判官所得到的結論。因此,上訴要求推翻原判被駁回。 6.關於刑期方面(9個月停牌和6,000元的罰款),因本案是一宗嚴重的車禍,是由上訴人危險駕駛而造成。當時未有人受傷或者更嚴重的財物損毀已是僥倖。因為一個職業司機是需要非常小心,若果他不小心,或他的駕駛態度危險,罔顧交通安全,會對社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7.所以本席認為裁判官所判的刑期,即罰款6,000元和停牌9個月,並非是明顯過重,或者在原則上有錯。基於以上原因,本庭不打算干預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 |